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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國永吳勇輝翁世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茂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茂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茂雄因毒品(1罪)、藥事法(共4罪)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翁世容

書記官 李珍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45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