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5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58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侯宗寧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7 年7 月31日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526 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參酌他案所定之應執行刑,例如:⑴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案,分別判刑合計29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4 月;
⑵竊盜數罪合計12年8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原審定應執行刑僅將總刑度減輕8 個月,減刑過少,請求撤銷原裁定,酌定較輕之刑,給予抗告人自新之機會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31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7 年5 月31日提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憑(原審卷第65頁),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規定之適用。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乃參酌:⑴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附表編號8 至9所示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確定附表編號18至25所示之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上開執行刑總和為16年8 月等情,有各該裁判及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⑵附表編號1 至7 、18至25所示之罪,係犯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8 至9 為幫助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10至17則為販賣毒品罪,皆與毒品相關。
㈡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25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即75年3 月),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附表編號1 至25之執行刑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故不得逾有期徒刑16年8 月。原審參酌外部、內部界限,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經核顯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無逾越內部界線,且與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等原則不相違背,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四、抗告意旨雖以上開情詞請求本院再酌量減輕刑度,然查,抗告人於附表所犯案件,多為施用毒品、幫助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罪,原審法院判處之刑度,多為低度刑,例如施用第一級毒品刑度為有期徒刑7 月至1 年2 月,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則為有期徒刑5 月,販賣第二級毒品為有期徒刑7 年6月(無偵審自白減刑),販賣第一級毒品為有期徒刑7 年10月(無偵審自白減刑,但有供出來源減刑),犯罪時間集中在106 年3 月至7 月,足徵縱歷偵審程序亦無法遏阻其犯罪,其再犯危險性及法敵對意識甚高,益見其屢犯不改,犯行加劇,危害社會治安至鉅。再者,本件25罪之刑期總計75年3 月,原審因受上開內部界限之限制,所定應執行刑為16年,已較外部界限之總合刑度減免59年3 月,對於上開已經酌定之執行刑而言,亦再減8 月,是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客觀上並無過重之虞。
五、綜上,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所定刑度過重,請求重新從輕定應執行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侯宗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7 月27日 │106 年7 月27日 │106 年7 月31日至同年8 月1 日││ │ │ │間某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4、1682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4、1682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4、1682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1月10日 │106 年11月10日 │106 年11月1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1月27日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7 月5 日下午2 時47分許│編號4施用海洛因稍後某時許 │106 年7 月19日下午4 時50分許││ │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 │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445、1532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445、1532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445、1532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5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 │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 犯 罪 日 期│編號6施用海洛因稍後某時許 │106 年7 月3 日 │106 年7 月12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445、1532號│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 │ │ │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5日 │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 編 號 │ 10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5 月29日 │106 年6 月13日 │106 年6 月14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 │ │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 編 號 │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10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6 月15日 │106 年6 月26日 │106 年7 月1 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 │ │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 編 號 │ │ │ │├─────────┼──────────────┼──────────────┼──────────────┤│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7 年6 月 │有期徒刑1 年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7 月2 日 │106 年7 月6 日 │106 年3 月4 日前2 至3 日之某││ │ │ │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6 年度偵字第4929、5129、54│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 │ │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34、35、36、37、38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2月27日 │106 年12月27日 │107 年3 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1 月15日 │107 年4 月23日 │└────┴────┴──────────────┴──────────────┴──────────────┘┌─────────┬──────────────┬──────────────┬──────────────┐│ 編 號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3 月4 日前2 至3 日之某│106 年4 月5 日前3 至4 日之某│106 年4 月19日前3 至4 日之某││ │時 │時 │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 │ │34、35、36、37、38號 │34、35、36、37、38號 │34、35、36、37、38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0日 │107 年3 月30日 │107 年3 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 編 號 │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犯 罪 日 期│106 年4 月19日前3 至4 日之某│106 年5 月24日前2 至3 日之某│106 年6 月7 日前2 至3 日之某││ │時 │時 │時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 │ │34、35、36、37、38號 │34、35、36、37、38號 │34、35、36、37、38號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0日 │107 年3 月30日 │107 年3 月30日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107 年4 月23日 │└────┴────┴──────────────┴──────────────┴──────────────┘┌─────────┬──────────────┬──────────────┬──────────────┐│ 編 號 │ │ (空白) │ (空白)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 │├─────────┼──────────────┼──────────────┼──────────────┤│ 犯 罪 日 期│106 年6 月21日前2 至3 日之某│ │ ││ │時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33、│ │ ││ │ │34、35、36、37、38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後 ├────┼──────────────┼──────────────┼──────────────┤│ 事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7 年3 月30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 定 ├────┼──────────────┼──────────────┼──────────────┤│ 判 │案 號│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 │ │ ││ 決 ├────┼──────────────┼──────────────┼──────────────┤│ │確定日期│107 年4 月23日 │ │ │├────┴────┼──────────────┴──────────────┴──────────────┤│備 註│⒈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如下: ││ │ ①編號4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7 月5 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4 所示。 ││ │ ②編號5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7 月5 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5 所示。 ││ │ ③編號6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7 月19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6 所示。 ││ │ ④編號7 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7 月19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7 所示。 ││ │ ⑤編號10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5 年5 月29日,爰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10所示。 ││ │ ⑥編號18至25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6 年3 月4 日至106 年4 月5 日,爰分別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 │ 18至25所示。 ││ │ ⑦編號1 至3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5 年度毒偵字第1682號,爰逕予更正如編號1 至3 所示││ │ 。 ││ │ ⑧編號4 至7 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6 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爰逕予更正如編號4 至7 所示││ │ 。 ││ │ ⑨編號8 至17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6 年度偵字第5129、5488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1571號││ │ ,爰逕予更正如編號8 至17所示。 ││ │ ⑩編號18至25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34、35、36、37、38號,爰逕││ │ 予更正如編號18至25所示。 ││ │⒉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7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 ││ │⒊附表編號4 至7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6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 │⒋附表編號8 、9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⒌附表編號10至17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12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 ││ │⒍附表編號18至2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20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