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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建榮林坤志鄭彩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霈瑜
選任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83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6967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霈瑜於民國107年9月13日18時9分許,搭乘由其夫何威德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 號之交通事故現場前時,適有執勤員警廖翔翊(起訴書誤載為廖祥翊)、周欣宏在場指揮疏導交通,因何威德未聽從員警之指揮行駛調撥車道,導致雙向車輛阻塞,經警制止攔停,並欲對何威德之違規行為,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被告竟對身著制服、正執行職務之員警廖翔翊當場辱罵「開什麼,你是做黑的嗎?」等語,旋為警當場逮捕。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再按侮辱公務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客觀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至行為人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他人之意思,應就其言論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當時的客觀情狀即綜觀被告行為時客觀情形、語言使用習慣、前後語句之完整語意、陳述動機、及前後因由等為整體考量,綜合判斷之,以探知行為人真意。要非行為人一有口出負面性用語,即遽認符合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尤不宜僅擷取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侮辱公務員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何威德於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職務報告、錄影光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地,對員警廖翔翊口出:「開什麼,你是做黑的嗎?」等語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犯意及犯行,辯稱:當天何威德完全聽從員警指揮行駛,員警說要對我們開很多罰單,並且說他什麼理由都可以開單,我質問他到底要開我們違反哪一條,才會說出這句話,所謂「黑的」是子虛烏有之意,我沒有侮辱公務員的意思及犯行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主張:侮辱公務員罪,須行為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侮辱、謾罵、嘲笑公務員,或出於貶損公務員評價之意思,而有輕蔑公務員人格之言語舉措,始該當之。被告口出上開言語,是因員警廖翔翊自始無法對其要對何威德開立罰單說明違規事實及依據,甚至以「我要給你開很多(罰單)」恫嚇被告及何威德,被告質疑員警開單過程違法,且國人經常以「黑單」形容違法開罰之罰單,尚不得以被告提及「做黑的嗎?」即認被告言論構成侮辱,縱令被告所言令被批評者不悅,顯未達「粗鄙謾罵」程度,未明顯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合理界限。被告除發表該言論外,並無任何足使員警難堪或受辱之舉動、言語。員警廖翔翊所開立「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執行交通指揮之稽查」罰單已經撤銷,可認員警廖翔翊對何威德裁罰違法不當,員警並未依法執行職務,被告僅是發表言論加以質疑,自不該當侮辱公務員罪,請為無罪諭知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於107 年9 月13日18時9 分許,搭乘由其夫何威德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 號前之交通事故現場前時,適有執勤員警廖翔翊、周欣宏在場指揮疏導交通,被告於員警廖翔翊欲對何威德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對身著制服、正執行職務之員警廖翔翊當場稱「開什麼,你是做黑的嗎?」等語之事實,有證人何威德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員警廖翔翊、周欣宏於偵查中之證述可憑,並有金華派出所員警廖翔翊、周欣宏107 年9 月13日職務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錄影光碟1 片、原審108 年5 月30日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及警用巡邏汽機車密錄器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且為被告所自承,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二)依卷附原審108 年5 月30日當庭勘驗員警密錄器及警用巡邏汽機車密錄器光碟之勘驗筆錄,其中關於勘驗員警廖翔翊密錄器部分,被告、何威德與在場員警廖翔翊、周欣宏有如下對話【僅摘錄對話重點】:

⒈時間:18:30:21-18 :31:00廖翔翊:來,行駕照。何威德:沒問題,你要看什麼,我都給你看啦。【何威德將貨車的窗戶降下,窗戶降下時,何威德嘴裡叼著煙未繫安全帶,將證件遞給員警廖翔翊。】廖翔翊:駕照。何威德:我很尊重你們,這樣看可以嗎?還是要拿出來?廖翔翊:拿出來我要開單。【何威德將證件連同皮夾給員警廖翔翊看】。……何威德:你跟我開哪一條?廖翔翊:不服從警察指揮,而且你兩邊,來來來來來。何威德:來來,你現在。

⒉時間:18:31:01-18 :31:43廖翔翊:車禍在那裡,有嗎?人家是否有叫你過?何威德:來。【何威德下車走到馬路上,】廖翔翊:來什麼?何威德:問你同事。廖翔翊:問我同事,是否有叫你過去?叫你過去你有這樣嗎?蛤,他叫你過,來,欣宏,來。【何威德往周欣宏員警方向走】廖翔翊:他說他擋在那邊是你叫他過的?蛤。【周欣宏員警走向何威德等人】何威德:你叫我過阿,我過以後……,我說我不知道。……周欣宏:你是開那個貨(車)那個嗎?何威德:對阿。廖翔翊:你叫他過去的啊。周欣宏:那邊…我…指揮過去。何威德:然後他說你不能過,阿你要叫我停哪裡?

⒊時間:18:31:44-18:32:30廖翔翊:蛤。周欣宏:你剛剛你剛剛是開貨車那位?何威德:對阿,沒錯啊,你指揮我過去。廖翔翊:你叫他你叫他過去擋到擋到口擋到門口擋到路口啊。周欣宏:呦。何威德:我過去之後,他給我罵啦。……廖翔翊:我給你大聲,我當然也要給你大聲。何威德:為什麼你給我大聲?廖翔翊:為什麼?車不能過,你給我擋住,不能大聲。何威德:我聽從指我聽從指示。【何威德手指向員警周欣宏,員警周欣宏在一旁看著兩人】廖翔翊:聽從指示指示,那你為什麼不聽從我的指示呢?何威德:我人過了你說,你說塞住啊。廖翔翊:你人過啊,你塞在那裡,你說你人過了。A 警員:好啦,學長少說兩句,好啦好啦。……廖翔翊:不用,不用跟他說話,少說兩句啊,我任何理由都可以開啦,安全帶也沒繫。」【畫面移動至何威德駕駛的貨車處】何威德:我安全帶沒繫?廖翔翊:對。【畫面移動至何威德貨車暫停的巷子】何威德:我老婆坐旁邊。廖翔翊:你老婆坐旁邊,安全帶沒繫。何威德:好來。……

⒋時間:18:33:23-18:33:54周欣宏:他是怎樣啊?廖翔翊:他擋在一過去就擋在那邊,人家根本沒辦法過來。周欣宏:他好像擋到逆向的車子。……周欣宏:我指揮他過去,但是我沒有叫他逆向過去。廖翔翊:對啊對啊,那你剛剛講說我沒有叫你逆向喔,我有叫你過去沒有叫你逆向啊。」周欣宏:剛剛我看到一群人都靠邊,只有他一個人那邊靠邊。……

⒌時間:18:33:55-18 :34:47……被 告:你不要……,你莫名其妙。廖翔翊:什麼叫莫名其妙?被 告:你叫我們過來,我們就過來。廖翔翊:來來來,人家叫你過去,人家沒有叫你塞在那裡,你自己問我同事。被 告:你叫我們過去,我們就要過去。廖翔翊:我們叫你過,我們叫你依照順序,我叫你依照順序排隊。被 告:你要嘛你就站在前面指揮好。廖翔翊:廢話,這不叫前面,這叫什麼啦?……被 告:你指揮錯誤。何威德:我們聽這的,我們聽這的啦(指員警周欣宏)。……

⒍時間:18:34:48-18:35:22何威德:要誣賴我啦,說什麼我沒繫安全帶。被 告:你叫他去調攝影機阿。何威德:沒有啦,人家年輕人說,對啦。廖翔翊:年輕人說,年輕人說,叫你去前面,不是叫你塞在那裡。……被 告:你把你的人員教育好,你再來叫我們。廖翔翊:我教育什麼東西啊?被 告:你叫他指揮好啊,你請他指揮好啊。廖翔翊:那妳為什麼不教育妳的駕駛要駕駛好咧?被 告:我們是聽從你們的駕駛呢。……

⒎時間:18;35:21-18 :36;16……被 告:你是警察,我聽你的話。廖翔翊:聽我們的話,我叫你們叫前面,你為什麼要擋在前面?你在跟我揮什麼東西?被 告:你有叫嗎?你要叫你站在前面來叫。廖翔翊:你在跟我揮什麼東西啊?被 告:我沒有揮,你不要浪費我的時間。廖翔翊:你在跟我揮什麼東西,你是駕駛嗎?……

⒏時間:18:36:17-18:37:09【被告、何威德與員警周欣宏說話。】被 告:我們我小朋友要上課了。A 警員:好了好了啦。廖翔翊:欣宏到旁邊來。【員警周欣宏走向員警廖翔翊。】被 告:你趕快去救人。何威德:你駕照趕快還我啦,你要怎樣開我都不給你簽。廖翔翊:好啊,不簽不簽,不簽我寄給你而已。不簽。何威德:你寄,你隨便你寄。【被告、何威德均雙手抱胸】被 告:你自己不指揮好。何威德:好了好了好了好了,好了不要理他不要理他不要理他不要理他。……

⒐時間:18;37:10-18:38;04被 告:你說來你要開單,你要開什麼單?你說阿。廖翔翊:我開很多啦,開單。被 告:蛤,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廖翔翊:妳再講一遍。被 告:你要開就開嗎?……廖翔翊:你剛說什麼?你剛說什麼?你剛說什麼?我在做什麼?我在做黑的。我在做黑的。……廖翔翊:我告訴你,我告訴你喔,你在妨礙,你在侮辱我喔。被告:怎樣。你才侮辱我咧。何威德:不不構成侮辱啦。廖翔翊:你在侮辱我喔。何威德:你剛才說我不指揮。被 告:你跟我們說我們沒有安全帶。廖翔翊:你在侮辱我喔,來,到所裡面,我絕對辦你。被 告:你辦什麼啦?我孩子載完我再和你辦。廖翔翊:妳汙衊我,妳汙衊我,妳汙衊我。被 告:我沒有要汙衊妳,妳不值得我汙衊。周欣宏:要帶回去嗎?廖翔翊:妳再講一遍,帶回去,叫他帶,帶回去。被 告:帶什麼帶啦?我要準備小朋友啦。廖翔翊:我跟你講,我帶你回去,叫巡邏車來。……以上對話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79至89頁),並有金華派出所員警廖翔翊、周欣宏職務報告可按(警卷第19頁)。依上開勘驗結果所示,本案起因案發現場發生車禍交通事故,員警廖翔翊、周欣宏與其他員警至現場處理及指揮交通,被告搭乘其夫何威德所駕駛上開自小貨車行經車禍事故現場,因現場有車禍而使順向車道遭警方封鎖,何威德通過員警周欣宏指揮交通處適逢前方路口紅燈,車輛因而回堵至車禍發生地點,何威德駕車行經車禍發生處逆向行駛占用對向車道,此時員警廖翔翊要求何威德駛入路旁小巷並提供身分證以供查驗。惟因員警廖翔翊不知何威德是依員警周欣宏之交通指揮方向通過事故現場,誤認為何威德未依員警指揮自行通過,且認為何威德通過事故現場逆向並阻塞妨害車輛通行,因而攔停何威德要其出示行照及駕照,表示要對其開立「不服從警察指揮交通」之罰單,何威德雖將行照及駕照交付員警廖翔翊,但對廖翔翊所說其違規事實為「不服從警察指揮交通」,無法接受,因而引起何威德及被告之不服爭辯,何威德堅持主張是聽從員警周欣宏交通指揮而通過,沒有員警廖翔翊所說的上開違規事實。員警廖翔翊當場詢問周欣宏後,雖已知周欣宏確有指揮何威德駕駛車輛通過車禍事故現場,但與周欣宏討論認為何威德駕車通過車禍事故現場時有逆向行駛,及擋到對向車流問題,且在攔停何威德過程中也發現其未繫安全帶等情,但員警廖翔翊在與何威德、被告對話中仍再三堅持何威德駕車有「不服從警察指揮交通」之違規事實,但理由改為何威德不服從「自己的」「交通指揮」,此觀員警廖翔翊與何威德對話過程中改稱「聽從指示指示,那你為什麼不聽從我的指示呢?」自明,何威德及被告無法接受,被告認為員警廖翔翊並未站在前方指揮交通,雙方持續言語爭執,此時其他員警出面試圖規勸安撫員警廖翔翊,廖翔翊對出面規勸員警稱:「我任何理由都可以開(罰單)啦,安全帶也沒繫。」等語,何威德未承認自己未繫安全帶,認為員警廖翔翊是誣賴其未繫安全帶(實則員警廖翔翊攔停何威德時,密錄器確實拍攝到何威德將車窗降下時,嘴裡叨著煙未繫安全帶),雙方持續言語爭執,被告大聲質問員警廖翔翊稱:「你叫我們過去,我們就過去。」「你說來你要開單,你要開什麼單?你說啊」,員警廖翔翊答稱:「我開很多啦,開單。」被告回稱:「蛤,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足認被告對員警廖翔翊所說上開話語,出於被告先質問員警廖翔翊謂:「你要開什麼單?」員警廖翔翊說:「我開很多啦,開單。」被告再回稱「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且被告上開話語僅有陳述一遍,且除被告陳述時聲調較高、較大聲,情緒顯得激動外,別無其他額外肢體動作等情,堪可認定。

(三)侮辱公務員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有當場侮辱之事實外,尚須行為人行為時主觀上有貶損公務員人格、或毀損名譽之故意,始能成立。是否有侮辱公務員之故意,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合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查被告對員警出言:「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而俗稱一個人「做黑的」(肯定句),固指「從事非法行為」之意,然依案發當時之客觀環境、動機、情境,雙方對話爭執點、話語脈絡等作整體觀察,員警廖翔翊先後表示要以「不服從警察指揮」、「未繫安全帶」為由對何威德開罰單,甚至表示「任何理由都可以開(罰單)」、「我開很多(罰單)」,被告因此再三質問員警:「你要開什麼單?你說阿」,於主觀上對於員警開立違規罰單之執法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被告及何威德主觀認為並無員警所指違規事實),產生懷疑並爭辯,則上開「開你做黑的嗎?」之疑問句,應不能逕解為被告主觀上在指責員警廖翔翊「從事非法行為」之意,目的當係質疑員警廖翔翊「何威德並無違規事實,何以對其開立不服從交通指揮罰單」,按諸當時客觀上彼此爭執之內容,復別無其他不雅語言或肢體動作之情形下,被告所為話語,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自難認被告主觀上在對員警廖翔翊執行職務時,予以侮謾、辱罵,而有貶損員警人格之侮辱公務員主觀犯意。

六、綜上所述,被告於其夫何威德遭員警攔查時,於案發現場逕行以上開言詞質疑員警對何威德所認定之違規事實以及開立罰單過程,而未依循正當救濟途徑管道進行申訴,所為固值非議,用字亦有不妥,然衡諸上開雙方對話之客觀環境、背景、經過及話語脈絡,主觀上尚難認被告有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予以侮辱之犯意,自不能逕以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相繩。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所涉之侮辱公務員罪嫌,所提出之證據,既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

七、上訴理由及說明: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涉犯侮辱公務員罪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謂:原審既認為俗稱「做黑的」有「從事非法行為」之意,對他人稱「做黑的」,有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之嫌。然被告縱對警員執行勤務方式有所質疑,本應循合法管道表示意見,其捨此而不為,當場以宣洩情緒之意謾罵,當有侮辱之意至明。是原審認為被告不具有侮辱公務員之主觀犯意,而判決無罪,自非適法等語。惟查,俗稱「做黑的」固有指他人「從事非法行為」之意,然本案被告並非逕以肯定語句指稱員警廖翔翊「在做黑的」,係以疑問語句方式稱「開你做黑的嗎?」自應探究被告何以對員警廖翔翊口出該句質疑問句之客觀環境、動機、情境,雙方對話爭執點、話語脈絡等作整體觀察,以審認其是否有侮辱公務員主觀犯意。參諸案發當時員警廖翔翊先後表示要以「不服從警察指揮」、「未繫安全帶」為由對何威德開罰單,甚至表示「任何理由都可以開(罰單)」、「我開很多(罰單)」,被告因此再三質問員警:「你要開什麼單?你說阿」,於主觀上對於員警開立違規罰單之執法是否合乎法律規定(被告及何威德主觀上認為並無員警所指違規事實),產生懷疑並爭辯,則上開「開你做黑的嗎?」之疑問句,應不能逕解為被告逕指涉責員警廖翔翊「在從事非法行為」之意,當僅係質疑員警廖翔翊「何威德並無違規事實何以對其開立不服從交通指揮罰單」,按諸當時客觀上彼此爭執之內容,復別無其他不雅語言或肢體動作之情形下,被告所為話語,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自難認被告主觀上在對員警廖翔翊予以侮謾、辱罵,而有貶損員警人格之侮辱公務員主觀犯意,已詳為論敘如前,原審認被告並無對員警廖翔翊執行職務時,施以侮辱之主觀犯意,自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僅以俗稱「做黑的」有「從事非法行為」之意,對他人稱「做黑的」,即有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之主觀犯意,忽略被告於對話當時係質疑口吻,且未予探究被告何以對員警廖翔翊口出該句質疑問句之客觀環境、動機、情境,話語脈絡之客觀狀況,逕認被告有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以侮辱之主觀犯意,自非可採。從而,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4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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