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霈瑜
- 選任辯護人
- 查名邦律師
邱霈云律師
徐明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霈瑜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霈瑜於民國107年9月13日18時9分許,搭乘由其夫何威德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之交通事故現場前時,適有執勤員警廖翔翊(起訴書誤載為廖祥翊)、周欣宏在場指揮疏導交通,因何威德未聽從員警之指揮行駛調撥車道,導致雙向車輛阻塞,經警制止攔停,並欲對何威德之違規行為,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被告陳霈瑜竟對身著制服、正執行職務之員警廖翔翊當場辱罵「開什麼,你是做黑的嗎?」等語,旋為警當場逮捕。因認被告陳霈瑜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61號判決參照,同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28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本案既係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所引用之下述證據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陳霈瑜涉犯前揭罪責,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何威德於警詢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職務報告1紙、錄影光碟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地點,對員警廖翔翊說「開什麼,你是做黑的嗎?」等語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犯行,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之發言只是對於警員廖翔翊表示「要開很多單」的客觀合理的質疑及評論,被告係處於危急的情況下害怕受到不正執法而對自己的保護,應屬於言論自由之範疇,不該當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於107年9月13日18時9分許,搭乘由其夫何威德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貨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之交通事故現場前時,適有執勤員警廖翔翊、周欣宏在場指揮疏導交通,被告於員警廖翔翊欲對何威德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時,對身著制服、正執行職務之員警廖翔翊當場稱「開什麼,你是做黑的嗎?」等語之事實,並不爭執(本院卷第56頁),並有金華派出所警員廖翔翊、周欣宏107年9月13日職務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警卷第19至33頁)、錄影光碟1片附卷,並經本院於審理時勘驗上開錄影光碟畫面,並製有勘驗筆錄(本院卷第75至98頁)在卷可按,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院於審理時勘驗案發時員警拍攝之現場錄影光碟,被告及其夫何威德與在場員警廖翔翊、周欣宏有如下之對話:18:30:21-18:31:00警員廖翔翊:來,行駕照。何威德:沒問題,你要看什麼,我都給你看啦。【何威德將貨車的窗戶降下,窗戶降下時,何威德嘴裡叼著煙未繫安全帶,將證件遞給警員廖翔翊。】警員廖翔翊:駕照。何威德:我很尊重你們,這樣看可以嗎?還是要拿出來?警員廖翔翊:拿出來我要開單。【何威德將證件連同皮夾給警員廖翔翊看】。何威德:你跟我說要開什麼單?警員廖翔翊:蛤?何威德:你要給我開什麼單?警員廖翔翊:你開什麼單,我等一下跟你說。何威德:不用,你先寫給我看。警員廖翔翊:我寫給你看,你不你東西證件不給我,要怎樣開?蛤,行駕照。何威德:你要跟我開哪一條?警員廖翔翊:我跟你開哪一條?何威德:你跟我開哪一條?警員廖翔翊:不服從警察指揮,而且你兩邊,來來來來來。何威德:來來,你現在。18:31:01-18:31:43警員廖翔翊:車禍在那裡,有嗎?人家是否有叫你過?何威德:來。【何威德下車走到馬路上,】警員廖翔翊:來什麼?何威德:問你同事。警員廖翔翊:問我同事,是否有叫你過去?叫你過去你有這樣嗎?蛤,他叫你過,來,欣宏,來。【何威德往周欣宏警員方向走】警員廖翔翊:他說他擋在那邊是你叫他過的?蛤。【周欣宏警員走向何威德等人】何威德:你叫我過阿,我過以後...,我說我不知道。警員廖翔翊:他說他說他擋那邊你叫他過的。人家調撥車道,結果你擋在那邊,人家不能過,你說你叫他過去的嗎?警員欣宏:你是開那個貨那個嗎?何威德:對阿。警員廖翔翊:你叫他過去的啊。警員欣宏:那邊..我..指揮過去。何威德:然後他說你不能過,阿你要叫我停哪裡?18:31:44-18:32:30警員廖翔翊:蛤。警員周欣宏:你剛剛你剛剛是開貨車那位?何威德:對阿,沒錯啊,你指揮我過去。警員廖翔翊:你叫他你叫他過去擋到擋到口擋到門口擋到路口啊。警員周欣宏:呦。何威德:我過去之後,他給我罵啦。警員廖翔翊:我給你罵?何威德:他跟我大聲。警員廖翔翊:我給你大聲,我當然也要給你大聲。何威德:為什麼你給我大聲?警員廖翔翊:為什麼?車不能過,你給我擋住,不能大聲。何威德:我聽從指我聽從指示。【何威德手指向警員欣宏,警員周欣宏在一旁看著兩人】警員廖翔翊:聽從指示指示,那你為什麼不聽從我的指示呢?何威德:我人過了你說,你說塞住啊。警員廖翔翊:你人過啊,你塞在那裡,你說你人過了。A警員:好啦,學長少說兩句,好啦好啦。警員廖翔翊:人家車禍不能過,你擋在那裡。何威德:車禍。A警員:大家都塞車塞到火氣,對啦。何威德:他現在大聲,我是要,重點是。警員廖翔翊:大聲大聲也剛好而已,大聲我不用大聲指揮,我不能大聲指揮。何威德:....【畫面移動到路邊店家,接著移動到何威德處,A警員將何威德帶到旁邊】A警員:好了好了好了,讓我拜託一下。18:32:31-18:33:22A警員:我也弄到....。何威德:很辛苦ㄟ,我們這。警員廖翔翊:辛苦,你叫作尊重喔。何威德:問題就是有這個啊。警員廖翔翊:有這個怎樣,有這個怎樣。【A警員試圖安撫警員廖翔翊】A警員:好啦好啦,少說兩句啊。警員廖翔翊:不用,不用跟他說話,少說兩句啊,我任何理由都可以開啦,安全帶也沒繫。」【畫面移動至何威德駕駛的貨車處】何威德:我安全帶沒繫?警員廖翔翊:「對。」【畫面移動至何威德貨車暫停的巷子】何威德:我老婆坐旁邊。警員廖翔翊:你老婆坐旁邊,安全帶沒繫。何威德:好來。被告:你去錄影啊。【畫面移動至何威德及被告處再移到馬路上】警員廖翔翊:錄影。何威德:叫叫記者,叫記者。警員廖翔翊:叫去叫去叫。【畫面移動至A警員處理車禍處,再移到警員建豪(音譯)指揮交通處】18:33:55-18:34:47警員廖翔翊:不用針對他,來來來,是我開的。【畫面中被告、何威德跟A警員說話】被告:你不要..,你莫名其妙。警員廖翔翊:什麼叫莫名其妙?被告:你叫我們過來,我們就過來。警員廖翔翊:來來來,人家叫你過去,人家沒有叫你塞在那裡,你自己問我同事。被告:你叫我們過去,我們就要過去。警員廖翔翊:我們叫你過,我們叫你依照順序,我叫你依照順序排隊。被告:你要嘛你就站在前面指揮好。警員廖翔翊:廢話,這不叫前面,這叫什麼啦?被告:你沒有站在前面指揮好。警員廖翔翊:我站在那邊指揮不對嗎?被告:你指揮錯誤。何威德:我們聽這的,我們聽這的啦。警員廖翔翊:這錯誤什麼,這會錯誤?你叫記者來啦。被告:我們叫什麼?你叫來啊,你叫來啊。警員廖翔翊:你不是要叫記者,你不是要叫記者,你不是要叫記者?被告:莫名其妙,你在浪費我們的時間,浪費我們的時間。警員廖翔翊:什麼叫莫名其妙?你再講一遍?你再講一遍?你再講一遍?你信不信,你再講一遍?何威德:你要信怎樣啦?A警員:好啦好啦,好啦好啦好啦。學長不要啦,好了啦,拜託ㄟ,讓我事情快處理ㄟ,好啦。警員廖翔翊:沒關係,你處理你的啦,跟你沒關係。18:34:48-18:35:22何威德:要誣賴我啦,說什麼我沒繫安全帶。被告:你叫他去調攝影機阿。何威德:沒有啦,人家年輕人說,對啦。警員廖翔翊:年輕人說,年輕人說,叫你去前面,不是叫你塞在那裡。被告:你要怎樣說塞在那裡,阿這就前面啊。警員廖翔翊:這不前面,前面你塞在那裡,為什麼你塞在那裡?被告:你把你的人員教育好,你再來叫我們。警員廖翔翊:我教育什麼東西啊?被告:你叫他指揮好啊,你請他指揮好啊。警員廖翔翊:那妳為什麼不教育妳的駕駛要駕駛好咧?被告:我們是聽從你們的駕駛呢。警員廖翔翊:聽從指揮,我們叫妳們我們叫妳們往前面,蛤,叫你什麼。」被告:你叫什麼?你叫什麼?18;35:21-18:36;16被告:叫。警員廖翔翊:蛤,叫你什麼,蛤那你怎麼不叫駕駛呢。被告:叫我們開過去,我們就開過去,我叫駕駛幹嘛?警員廖翔翊:你叫駕駛幹嘛?我叫他幹嘛啊?被告:你是警察,我聽你的話。警員廖翔翊:聽我們的話,我叫你們叫前面,你為什麼要擋在前面?你在跟我揮什麼東西?」被告:你有叫嗎?你要叫你站在前面來叫。警員廖翔翊:你在跟我揮什麼東西啊?被告:我沒有揮,你不要浪費我的時間。警員廖翔翊:你在跟我揮什麼東西,你是駕駛嗎?【畫面中被告對著警員廖翔翊說話,有時以手指比警員廖翔翊】被告:你不要浪費我的時間,我的小孩要上課了警員廖翔翊:我告訴妳喔,你如果再跟我咆哮的話,我就依妨礙秩序辦你喔,你再過來看。被告:你辦,你辦。警員廖翔翊:你再過來咆哮,你再咆哮,我再制止你一次。被告:你跟我一樣在咆哮。警員廖翔翊:1。被告:你跟我一樣在咆哮,我有我的人民公權。警員廖翔翊:我制止你第一次,我制止你第一次,我制止你第一次,不要跟我咆哮。被告:你不要忘記,全世都一樣。警員廖翔翊:你再給我咆哮第二次,我就辦你。被告:你辦我什麼?莫名其妙。【被告與警員廖翔翊兩人互指對方。】警員廖翔翊:妨害秩序。莫名其妙,你再咆哮,你再咆哮一次。被告:你沒有咆的比我少啊。警員廖翔翊:你不信,妨害秩序我就辦妳。妨害說妳妨害公務。【期間隱約聽到何威德的聲音,惟聽不清楚。】18:36:17-18:37:09【被告、何威德與警員周欣宏說話。】被告:我們我小朋友要上課了。A警員:好了好了啦。警員廖翔翊:欣宏到旁邊來。【警員周欣宏走向警員廖翔翊。】被告:你趕快去救人。何威德:你駕照趕快還我啦,你要怎樣開我都不給你簽。警員廖翔翊:好啊,不簽不簽,不簽我寄給你而已。不簽。何威德:你寄,你隨便你寄。【被告、何威德均雙手抱胸】被告:你自己不指揮好。何威德:好了好了好了好了,好了不要理他不要理他不要理他不要理他。【何威德右手拿鑰匙阻止被告】被告:要嘛就在前面。警員廖翔翊:你叫完沒有?你有完沒完?你有完沒完?要吵大家來吵,沒吵我們就繼續大家來吵,沒關係。被告:我沒有完,我不需要跟你吵。警員廖翔翊:那你在吵什麼?你到底在吵什麼?你在吵什麼?你又在吵什麼?你在吵什麼?你在吵什麼?被告:你要吵,我小朋友載完,你再來吵。何威德:你不要大聲,你不要跟我老婆大聲。警員廖翔翊:他沒有跟我大聲嗎?被告:你比我還大聲。【被告右手比自己。】警員廖翔翊:我沒說話了喔。被告:你叫我們過去,我們就過去。何威德:好好好。被告:你叫我們開去那,我們就開去那。警員廖翔翊:我沒說話了喔,我現在開始我沒說話了喔,我沒說話了喔,你還要說嗎?你還要說嗎?你還要說嗎?你還要說嗎?18;37:10-18:38;04被告:你說來你要開單,你要開什麼單?你說阿。警員廖翔翊:我開很多啦,開單。被告:蛤,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警員廖翔翊:妳再講一遍。被告:你要開就開嗎?警員廖翔翊:你剛說什麼?你剛說什麼?你剛說什麼?被告:我說你要開就開嗎?警員廖翔翊:你剛說什麼?你剛說什麼?你剛說什麼?警員廖翔翊:我在做什麼?我在做黑的。我在做黑的。何威德:做黑的啦。做黑的啦。做黑的也不代表什麼。警員廖翔翊:我告訴你,我告訴你喔,你在妨礙,你在侮辱我喔。被告:怎樣。你才侮辱我咧。何威德:不不構成侮辱啦。警員廖翔翊:你在侮辱我喔。何威德:你剛才說我不指揮。被告:你跟我們說我們沒有安全帶。警員廖翔翊:你在侮辱我喔,來,到所裡面,我絕對辦你。被告:你辦什麼啦?我孩子載完我再和你辦。警員廖翔翊:妳汙衊我,妳汙衊我,妳汙衊我。被告:我沒有要汙衊妳,妳不值得我汙衊。警員周欣宏:要帶回去嗎?警員廖翔翊:妳再講一遍,帶回去,叫他帶,帶回去。被告:帶什麼帶啦?我要準備小朋友啦。警員廖翔翊:我跟你講,我帶你回去,叫巡邏車來。何威德:我不會讓你找啦,這裡很多人在看的啦。警員廖翔翊:不要緊,看就看啦。此有本院108年5月30日審判筆錄記載勘驗內容在卷可按(本院卷第75至98頁)。而觀諸上開對話內容,足見案發時被告確有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廖翔翊稱「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等語之事實,應可認定。
㈢、刑法之「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始足當之。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人」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又刑罰係對人民最嚴峻之處罰,可剝奪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自不宜輕易為之,故學理上有所謂「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刑法的謙抑性格」之說。且刑法係適用於一般大眾,判斷語言、文字使用的妥當性,是否構成侮辱罪,應依一般人的使用習慣為準,否則一般人常用之俗語,用以應答,卻被繩之以刑罰,恐一般人民動則得咎,恐有違「刑法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㈣、俗稱「做黑的」有「從事非法行為」之意,對他人稱「做黑的」固有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或地位之嫌,然判斷語言、文字使用之妥當性,是否構成侮辱罪,應依一般人之語言使用習慣、行為時客觀環境等予以觀察,尚不能單以整段陳述所擷片語、隻字一概論之。本件被告對員警出言「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究應作何解釋,自應以案發當時之客觀環境、動機及情境整體觀察,加以研判。查本案發生之緣由,係因被告搭乘其夫何威德駕駛之上開自小貨車行經臺南市南區文南路,因現場有另案車禍而使順向車道遭警方封鎖,被告之夫何威德通過員警周欣宏指揮交通處適逢前方路口紅燈,車輛因而回堵至車禍發生地點,何威德駕車行經車禍發生處逆向行駛占用對向車道,此時員警廖翔翊要求何威德駛入路旁小巷並提供身分證以供查驗等情,有警員廖翔翊、周欣宏之職務報告,並經本院勘驗警用巡邏車之密錄器光碟並記載勘驗內容在卷可按(本院卷第96頁),之後何威德與員警廖翔翊、周欣宏對話,其後被告亦加入與員警廖翔翊對話,雙方對話內容如以上勘驗內容所示,一開始警員廖翔翊要求被告之夫何威德提供證件,表示要開單,何威德詢問要以何原因開單,警員廖翔翊回稱「不服從警察指揮」,之後何威德表示自己有遵從警員周欣宏之指揮,認為並無不服從警員指揮之情事,警員廖翔翊稱「我任何理由都可以開啦,安全帶也沒繫」、「你老婆坐旁邊,安全帶沒繫」等語,雙方對於何威德究竟是否遵從警員之指揮時繼續各執一詞,何威德並認為員警誣賴其未繫安全帶,被告此時亦加入質疑是員警指揮錯誤,並非其夫何威德不服從指揮,並再次詢問警員要以何理由開單,警員廖翔翊回稱「我開很多啦」,被告因此回稱「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等語。依循以上對話脈絡,警員廖翔翊先後表示要以「不服從警察指揮」、「未繫安全帶」為由對其夫何威德開罰單,甚至表示「任何理由都可以開」、「我開很多」,被告因此於主觀上對於警員是否確實依法公正執法,產生懷疑,始對警員廖翔翊稱「要開什麼啊?開你做黑的嗎?你說要開就開嗎?」等語,被告用詞縱有不妥,然其意在形容員警之執法過程似有未依循法律而有不公正之處,於當時客觀情況下,係對於警員執法之質疑與評論,尚未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尚難以上開用語中有「做黑的」之字眼,而未予整體觀察,即逕認被告對員警口出上開言論有貶損員警人格之主觀故意。
㈤、被告遭警攔查時,本應基於客觀理性之態度面對,然其竟因情緒激動,即以上開不妥言詞出言質疑指摘員警執法不公,所為固值非議,惟本案經衡諸被告為上開言語之客觀環境、背景及雙方對話之脈絡,認係被告對員警執法所為之主觀上意見、評論,難認其具有侮辱公務員之主觀犯意,與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侮辱公務員罪之構成要件,並不合致,尚難以該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就被告涉有上揭公訴意旨所指侮辱公務員犯行,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判例意旨,既不能證明被告之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榮照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