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38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連發何秀燕張瑛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38號

上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建豪
選任辯護人
何崇民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律師
被告
許清竣
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律師

      陳澤嘉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豪、許清竣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9 年4 月2 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建豪、許清竣因均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被告黃建豪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非法出借改造手槍罪、同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非法出借子彈罪、同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305 條之恐嚇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5 月2 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於108 年8月2 日、10月2 日、12月2 日、109 年2 月2 日延長羈押2月。

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裁定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 條之1 各款所列之罪名,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

三、本件被告黃建豪、許清竣因均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被告黃建豪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非法出借改造手槍罪、同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改造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非法出借子彈罪、同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故買贓物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第305 條之恐嚇罪,其中被告二人就殺人罪部分,業經本院於109 年3 月11日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被告黃建豪)、有期徒刑6 年6 月(被告許清竣)在案,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等因素,認其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又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況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本件被告二人就殺人罪部分,業經本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6 年6 月,而本院亦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則日後尚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定參照)。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二人後,裁定均自109 年4 月2 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張瑛宗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3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