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楊清安王慧娟陳珍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宗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8年度執聲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宗瑋因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宗瑋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及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詐欺等罪,均屬財產犯罪,其犯罪之時間、所侵害之法益,其中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以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內部性界限、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珍如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8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