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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99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蔡廷宜翁世容林坤志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宜鈴

法扶律師 曾怡靜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判決附表三更正如下:

(二)判決第2頁犯罪事實欄一「....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94萬9336元、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合計澳幣24126.29元、擅自申購新臺幣基金部分申購金額合計新臺幣197萬9432元…」,及判決第30頁理由欄參、上訴說明、三、沒收部分:「....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94萬9336元、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合計澳幣24126.29元、擅自申購新臺幣基金部分申購金額合計新臺幣197萬9432元」,均更正為「....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375萬664元、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澳幣12,871,50元、美金11,254,79元、擅自申購新臺幣基金部分申購金額合計新臺幣1,097萬9,432元...」。

(三)判決第5頁犯罪實事實欄一、㈥「....如附表三所示: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94萬9336元、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合計澳幣24126.29元、擅自購新臺幣基金部分申購金額合計197萬9432元...」;及第20頁判決理由欄貳、一、㈩,原載「…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94萬9336元、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合計澳幣24126.29元、擅自申購新臺幣基金部分申購金額合計新臺幣197萬9432元...」,均更正為「....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375萬664元、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澳幣12,871.50元、美金11,254.79元、擅自申購新臺幣基金部分申購金額合計新臺幣1,097萬9,432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附表三中「一、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94萬9336 元」,因誤算金額,應更正為「一、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375萬664元。」

三、本件判決附表三中關於「一、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編號8之基金名稱原載為「聯博金球高收BA南配穩月配南非」,為「聯博全球高收BA南配穩月配南非」之誤寫;又附表三中「二、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合計澳幣24126.29元)」,對照該表內容,金額誤算,應更正為「二、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澳幣12,871.50 元、美金 11,254.79 元)」;附表三中「三、擅自申購新臺幣基金(申購金額合計197萬9432 元)」,金額誤算,應更正為「三、擅自申購新臺幣基金(申購金額合計1,097萬9,432元)」;是原判決之記載前開誤繕、誤寫,應就附表三部分、及與附表三有關之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詳主文判決書原記載部分),均應更正,均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一、被告擅自贖回新臺幣基金部分:合計新臺幣1,375萬664元        編號 申購日期   申購金額        基金名稱  贖回日期   贖回金額 損失金額  1 103/05/14    150,000元 鋒裕環球高收益BXD基金 105/04/26   121,263元  28,737元  2 103/05/19  1,000,000元 鋒裕環球高收益BXD基金 105/04/21   810,621元 189,379元  3 103/05/19    150,000元 鋒裕環球高收益BXD基金 105/04/26   121,235元  28,765元  4 103/06/04    300,000元 鋒裕環球高收益BXD基金 105/04/26   243,397元  56,603元  5 103/07/17  1,000,000元 鋒裕環球高收益BXD基金 105/04/21   815,443元 184,557元  6 103/11/05 10,000,000元 鋒裕環球高收益BXD基金 104/05/28 9,167,701元 832,299元  7 104/01/19  2,000,000元 鋒裕環球高收益BXD基金 104/05/28 1,897,533元 102,467元  8   104/03/10    800,000元 聯博全球高收BA南配穩月配南非 105/04/26   573,471元 226,529元          二、擅自贖回外幣基金部分(贖回金額合計澳幣12,871.50元、美金11,254.79元)        編號 申購日期  申購金額       基金名稱  贖回日期  贖回金額 損失金額 幣別 1 102/09/23 16,344.41元 NN(L)環高收Y澳對月息 105/04/26 12,871.50元 3,742.91元 澳幣 2 102/10/07 14,957.53元 環球高收益基金Y美元月配息 105/04/26 11,254.79元 3,702.74元 美元 三、擅自申購新臺幣基金(申購金額合計1,097萬9,432元)        編號 申購日期  申購金額       基金名稱     1 104/06/18 8,000,000元 安聯收益成長美元穩定月收類基金     2 104/06/18 2,000,000元 凱基亞洲護城河基金     3 104/11/05   979,432元 聯博歐洲收益成長基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99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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