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陳諌蒼
- 被上訴人
- 張治忠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以108年重附民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於刑案部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上訴人即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就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2號),將原審關於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有罪,而本件上訴人提起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