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楊清安陳珍如蕭于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成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成隆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成隆因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3、5、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外,其餘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至於附表2之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42、613號」應為「107年度訴字第242號、易字第613號」之誤載;附表3之犯罪日期「107年2月17日凌晨3時」,應為「107年2月17日23時30分」之誤載;附表3、4之判決確定日期「108/6/27」,應為「108年2月11日」之誤載(被告及檢察官僅就原確定判決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非在本件定應執行刑範圍);編號4犯罪日期「107年2月16日晚某時」應為「107年2月17日某時」之誤載,因均不影響聲請之合法性,由本院逕予更正。

三、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爰於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內,考量附表編號1、2、7為毒品、藥事法犯罪,具有犯罪之同質性,然犯罪時間間隔較長;編號3、4、5均為竊盜案件,屬侵害財產權之犯罪,犯罪手法類似,犯罪時間密集;編號6部分則為傷害罪,與上開犯罪性質均不相同,而附表編號2、4、5部分,分別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6月、10月,本次定刑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限制,衡以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及考量刑罰矯正被告惡性及社會防衛功能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90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