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0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珍如包梅真黃裕堯

聲請人
即被告
柯伯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5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伯諺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前,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暨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鄉○○村○○路0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伯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現正羈押中,其自偵查開始至今已羈押逾7月,對其人身自由限制重大,被告已知教訓,已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懇請指定交保金額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經本院值日法官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另有相同案由之另案尚在偵審中,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事由,且非予羈押,無從預防其再犯,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為羈押處分在案。本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對其所涉上述犯行,均坦認犯行,且業經原審認定有罪並判處罪刑,有原審判決書所引各該證據在卷可按(詳參原審判決書所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為認罪,是其涉犯上述加重詐欺、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尚有相同案由加重詐欺等案件另案偵查、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04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104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60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094號),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疑慮;然被告於偵查中自110年6月11日羈押迄今已逾7月,審酌本案訴訟進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被告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涉犯數罪經警查獲陸續偵辦中,認命被告具保及限制被告住居,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應可確保後續之刑事審判程序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程序、暨預防其再犯,而可替代羈押之處分。衡酌被告年齡、所涉罪名、犯罪情狀、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家庭狀況、資力等各節,准被告於111年1月27日前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及限制住居於其住所地。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