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侯宗欽
- 即被告
- 劉書豪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戴勝利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林仲豪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佳龍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素珍
- 選任辯護人
- 吳奕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宗欽、劉書豪、張素珍關於犯詐欺得利罪部分,及侯宗欽、張素珍關於犯詐欺得利未遂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侯宗欽、劉書豪、張素珍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1號),全部提起第三審上訴。惟被告侯宗欽、劉書豪、張素珍其中所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侯宗欽、張素珍其中所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2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且經第一審法院為有罪之判決,復與被告侯宗欽、劉書豪、張素珍本件另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未遂罪,並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之關係,非屬前開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未遂罪之有關係部分,自無從視為亦已上訴。是被告侯宗欽、劉書豪、張素珍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中關於犯詐欺得利罪部分;被告侯宗欽、張素珍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中關於犯詐欺得利未遂罪部分聲明不服,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是其等之上訴顯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