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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連發洪榮家何秀燕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孟勳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60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52號、第5165號、第5967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807號、109年度偵字第152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㈠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稱聲請人)楊孟勳因犯案而被鈞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及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原確定判決實際諭知沒收之金額為9萬8500元)。本人對於犯罪所得沒收部分不服,懇請鈞院就犯罪所得部分能夠重審。

㈡原確定判決的審判長當初是問聲請人從加入詐欺集團至被緝捕到案這段期間總共獲取的不法所得是多少,聲請人以為是犯案的所有地區加起來,所以才說是10萬元,但聲請人到屏東、彰化、臺中、高雄、基隆等法院開庭,經其他法院宣判後,才知道犯罪所得是由各地區的法院各別沒收,而聲請人在臺南地區的犯罪所得根本不足10萬元。

㈢本件詐欺集團給付的薪資計算標準,是提領100萬元會給予1萬3千元,聲請人提領的金額是多少,聲請人也忘記了,聲請人只記得在臺南地區犯案二天,第一天領到的薪水只有3千元,第二天好像只有領到8、9千元,是懇求鈞院就這部分能夠重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又所謂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自與輕於原判決所宣告之「罪刑」有別,應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異罪名而言。如再審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倘無法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者,自未具備上開要件,不能據為聲請再審之原因;對犯罪所得之主張,並非屬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問題,而屬原確定判決適用沒收法規是否合法之問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符(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依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規定,沒收雖已非從刑,而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然依105年7月1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僅就第三人參與沒收、第三人撤銷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等列其程序規定,並無被告得就確定判決中沒收部分聲請再審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楊孟勳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9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該判決「扣案物附表」編號4至11、編號13之物沒收,未扣案的犯罪所得9萬8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追徵其價額,並經確定在案,且原確定判決已依據卷內資料,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所得有誤,作為聲請再審之理由。惟聲請人上開主張,屬原確定判決關於沒收是否妥適之問題,本件縱使原確定判決就聲請人之沒收金額有多列之情形,然就其成立加重詐欺之罪名並不生影響,非屬足以動搖原有罪確定判決,應為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確定判決所認「罪名」之問題,依上說明,聲請人所提再審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第1 項第6款之要件。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聲請再審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通知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及受判決人之意見。但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前項本文所稱「顯無必要者」,係指聲請顯屬程序上不合法且無可補正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等情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2、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之聲請顯無理由,已如上述,本院認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4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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