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彥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9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彥鈞部分撤銷。
黃彥鈞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被告上揭犯行,經原審為科刑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2年3月1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11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業已死亡,因而就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為有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是被告提起上訴,雖非以此為理由,惟被告既已死亡,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另就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