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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連發何秀燕洪榮家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彥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9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黃彥鈞部分撤銷。

黃彥鈞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被告上揭犯行,經原審為科刑判決後,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惟被告已於112年3月1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本院卷第113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後業已死亡,因而就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為有罪之諭知,容有未洽,是被告提起上訴,雖非以此為理由,惟被告既已死亡,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另就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8.8.15.決議㈠、101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訴訟主體失其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11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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