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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何秀燕吳育霖鄭彩鳳

抗告人
即受刑人
寸光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寸光輝(下稱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如若原裁定附表編號38、3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1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再與上開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更定其應執行刑,其結果必然輕於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4年7月。抗告人基於避免增加法院案量而選擇一次性更定應執行刑,反倒受不利益結果,不合理之情甚明。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至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節,以其各罪所宣告之刑為基礎,本其自由裁量之職權,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之。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查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9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參酌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525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等情,此時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執行刑加計其餘宣告刑(編號38之有期徒刑1月、編號39之有期徒刑2月)總和有期徒刑4年8月之範圍。衡量抗告人所犯各編號之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各罪間罪質迥異,侵害法益及犯罪情節均有不同,然抗告人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即涉犯多起竊盜、詐欺及偽造文書等案件,所為對社會秩序、財產安全之影響實屬非輕,是權衡前開各罪之法律目的、抗告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暨參酌抗告人對本件定其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等語,爰就抗告人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裁定並未逾越法律裁量之內部界限或外限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有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抽象價值界限,而使抗告人受有更不利益或有過苛之情事,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並無不合,自無違法不當。

四、抗告人雖提出前揭抗告意旨,惟查,若依抗告人主張先將原裁定附表編號38、3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1月、2月)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則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是否即為有期徒刑2月,尚未可知(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法院應於有期徒刑2月以上,3月以下酌定之),法院亦可能酌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則抗告意旨主張先將原裁定附表編號38、3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即1月、2月)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月,再與上開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罪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更定其應執行刑,其結果必然會輕於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有期徒刑4年7月等語,難認有據。從而,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主張若分二次定應執行刑,所定刑之刑度必然較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為輕而有利於抗告人云云,並非可採。綜上,抗告人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34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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