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六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三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四0二四號、四四一七號、四四一八號、四四一九號、四四二0號、四四二一 號、四四二三號、四七四七號及移送併辦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九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內所燒錄之電腦軟體,均係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享 有著作財產權,並未經前開公司等之同意或授權,而為侵害著作權之非法重製物 ,竟意圖營利,自不詳時日起,在台南市○區○○路武聖夜市擺設攤位販賣上開 非法重製之光碟,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二百元至四百五 十元不等之價格,供不特定之顧客選購後交付,不論每次賣出片數,每次交易賺 取五十元,並以之為常業。嗣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二十時五十分 許,在台南市○區○○路武聖夜市為警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片 一千零九十一片及目錄二本。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五大隊報告暨著作權人訊連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東石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灣Microsoft Corporation 公司訴請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 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惟據其在原審之陳述固坦承有於 右揭時地擺攤販售盜版光碟等情不諱,惟辯稱:伊販售盜版電腦光碟只有一天, 尚未賣出就被查獲云云。 二、經查:前揭事實已據告訴代理人陳文銓於警局詢問中指訴甚詳,又本案所查扣之 非法重製光碟共計一千餘片,其中包含各類工具及遊戲之電腦軟體,數量甚多, 參以本件所查扣,被告於販售上開光碟時所提供之型錄介紹及記載有售出光碟片 數、編號、庫存等之統計表,足見被告有反覆販賣非法重製光碟之情事,堪認被 告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又按所謂常業犯,只須 具藉以為生之意思,而有事實行為之表現為足,不以實施犯罪行為之次數為標準 ,亦不以別無其他職業或果然賴以生存為必要。茲參以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承: 我白天是從事房地產工作,但房地產景氣不好,且我母親有嚴重之高血壓,我又 有糖尿病,家裡有經濟之壓力,所以我利用晚上之時間去夜市賣光碟等語,足見 被告既已經有以在夜市賣光碟增加收入之意,且進而於夜市擺攤販賣,縱如其所 述,尚未賣出,但見其已有恃以為生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益證被告所為業已 該當常業犯之要件。被告前開所辯僅擺設一天,尚未售出云云,要無解於常業犯 之成立。又參以本件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片扣案可資佐證,而如附表 所示光碟內之電腦軟體,分別為如事實欄之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 作財產權,復有各該公司提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附卷可稽,被告犯罪事證已 臻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 條第五款之罪為常業之罪。 四、原審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五款、刑法第 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並審酌被告之品性,及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 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以被告甫於九十年二月十七日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 期徒刑七月,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而 不予緩刑。及認扣案之重製光碟片一仟零九十一片及目錄二本,係被告所有供犯 罪所用,併依法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未附理 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徐 財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 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王 全 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附表: 被侵害軟體名稱 著作權人公司Power DVD 3.0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ower DVD 2.5 (同右) 字由字在 華康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Video Studio 4.0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Photo Impact 6.0 (同右) COOL 360 (同右) I Photo Express 3.0 (同右) Media Studio 6.0 (同右) Photo Impact 4.0 (同右) COOL 3D 3.0 (同右) Video Studio (同右) COOL 3D 2.5 (同右) 虛擬光碟 V6.01 東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虛擬光碟2000 (同右) Pc-cillin 2000 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c-cillin 98 (同右) 隋唐爭霸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新天使帝國 (同右) 霹靂奇俠傳 (同右) 新蜀山劍俠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Windows Me Microsoft Corporation OFFICE 2000 (同右) Windows 98 (同右) Visual Basic 6.0 (同右) Visual C++ (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