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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77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義仲宋明蒼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8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號

          之9

          (現於臺灣臺南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 69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8號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259號、95年度偵字第947、13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 ,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6年 5月18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108頁) ,又本件係被告原審之指定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按原審之辯護人在刑事訴訟法並無對之應行送達判決之明文,因之法院對於辯護人為判決送達時,僅為一種便利行為,不生法律上起算上訴期間之效力,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仍應自被告收受判決之日為標準(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160號判決參照),從而本件被告原審之指定辯護人竟遲至96年 5月31日始為被告利益提起本件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並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87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