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9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陳義仲宋明中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 ,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24號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8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書載明被告有詐欺犯行雖未構成累犯,但同案之詐欺犯行與被告毫無關聯,且該案詐欺罪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希望本案就詐欺部分能述明與被告無關,詐欺犯行係被告之同學冒用被告之名所致,希望法官能審酌被告當時係遭同學利用而誤犯,絕無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故意所致,望法官能予以輕判云云。

三、經查: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有多次利用電腦『網路拍賣』詐欺取財犯行(未構成累犯);民國 (下同)95年11月7日20時23分許,甲○○為脫免涉嫌電腦『網路拍賣』詐財責任,明知網址http://www.ruten.com.tw/露天市集拍賣網站,註冊申請「eechang」拍賣帳號,係伊借用女友于仙玲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以『fjdfksdjgdf』電郵信箱,接收「露天市集」所發送之驗證碼完成登錄申請,竟向臺南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案,謊稱「eechang」拍賣帳號非其所申請,及其身分資料(手機號碼)遭不詳歹徒登錄在上述「eechang」拍賣帳號犯案,未指定犯人而誣告他人犯罪。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審時自白不諱,佐以證人于仙玲之證言,並有被告向警方誣告犯罪之筆錄、載有被告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拍賣網頁、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拍賣會員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 ,故被告上開犯罪事實應可認定。原審法院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爰審酌被告受有高等教育,竟貪圖小利,以身試法;又為脫免罪責,再出下策,謊報未指定之他人犯罪,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應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9日,併諭知易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法院已詳敘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從形式上予之審查,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三)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僅就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再為單純之否認,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摘原審判決關於認定事實、證據審酌、適用法律及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依上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289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