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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葉居正郭千黛洪碧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送達處所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號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8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是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指摘,並向原審法院提出,始合乎上訴法律上程式。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者(即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判決駁回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案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有上訴狀可稽;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原審於98年3月26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4月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郭千黛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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