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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25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義仲宋明中蔡勝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59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裁定(98年度執聲字第1007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98年度訴字第47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 ,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上開4罪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刑之矯正期待與比例原則,方為適法,請鈞院審酌查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且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自由裁量事項,倘未逾法定裁量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即難謂其職權之行使有違誤。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於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則屬當然。

三、經查: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98年度訴字第47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97年度訴字第22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等情,有原裁定書、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抗告人以原審所定應執行刑,應受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並考量刑之矯正期待與比例原則,方為適法云云。然查原審依職權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下), 亦未剝奪抗告人既得之利益而逾越內部性界限(有期徒刑2年以下) ,本院經核與刑之目的或比例原則均無扞格,洵難謂原裁定之量刑有何違誤,抗告人據以提起抗告,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裁定抗告人所犯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宋明中

                  法 官 蔡勝雄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259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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