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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董武全賴純慧林英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30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361條第1項、第2項、第350條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爰提起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更為適法之判決。

三、原審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據以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有竊盜犯行,係依憑被告自白,核與被害人乙○○指述情節相符,復有雲林縣斗南鎮戶政事務所98年3月2日雲南戶字第0980000423號函、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3月5日健保承字第0980005056號函、彰化銀行斗南分行98年3月6日彰斗南字第A0980044號函、萬泰商業銀行臺南區消費金融中心98年3月17日臺南消字第09882605002號函在卷可資佐證,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已敘述其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復敘明審酌被告一再竊取財物,足徵被告無視法紀,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薄弱,亦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誠屬不該,但原審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係通緝到案,及其未婚、國中畢業,從事司機工作,被害人除了金錢損失外,證件失竊造成極大不便,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六月及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從形式上觀察,並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四、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復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容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701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判決已詳細記載其審酌科刑之一切情狀之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刑度亦屬妥適,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被告上訴理由徒以原審量刑失之過重為由,而未具體指摘或表明原判決有何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難謂已具體提出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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