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再字第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7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乙○○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469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84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66號、97年度偵續字第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能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證人田小皇(即嘉義縣消防局火災調查課技士)於原審及上訴審審理中證稱,因找不到任何原因及火災跡證,而概括以可能為電器因素做總結。內政部消防署亦因起火處現場未能發現相關物證而研判起火原因「無」。是本案起火點、起火原因皆不明,即無具體證據足認聲請人居住房屋2樓神明廳即為本件火災之起火點,亦無根據該2樓神明廳起火處之電線短路,是再審聲請人之過失行為所致。
㈡、嘉義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指出:到達現場時發現891號及893號2樓火勢已達衰退期,說明891號和893號為起火嫌疑戶。惟再審聲請人有回現場拍了十張照片來敘述說明火燒紋路及延燒的爭議和893號2樓冷氣機的嫌疑點,還請明察冷氣機用電配線及電線經過牆壁天花板之電線插頭插座,請細查冷氣機的電線,它不是細小電線,真銅不怕火,不會全線燒失,請再鑑定893號2樓冷氣機和其相關線路。聲請人因未發現前開證據,致未主張該有利於已之情事,始被判處罪刑確定。為此,依法聲請再審,裁定准予開始再審。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列之情形者,固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4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再審事由,前業經其提出向本院聲請再審,經本院以無再審理由駁回等情,有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40號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同一原因重行聲請再審,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