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11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川明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蘇若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2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32、31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傅川明部分撤銷。 傅川明犯如附表壹、一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壹、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叁、一、編號㈤、㈥所示之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叁、一、編號㈢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未扣案如附表叁、二、編號㈠至㈢所示之物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 實 一、傅川明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仍分別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並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門號申請人分別為 :楊文龍、吳麗珍、丁秋葺),作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聯絡之用,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如附表壹、一、編號㈠及㈡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壹、一、編號㈠及㈡所示之販賣毒品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文坤共2次,並收得如附表壹 、一、編號㈠及㈡所示之款項,合計得款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於如附表壹、一、編號㈢至㈥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壹、一、編號㈢至㈥所示之販賣毒品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王朝龍共4次,並收得如附表壹 、一、編號㈢至㈥所示之款項,合計得款4,000元。 (三)於如附表壹、一、編號㈦至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以如附表壹、一、編號㈦至所示之販賣毒品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林家正共8次,並收得如附表壹 、一、編號㈦至所示之款項,合計得款5,500元。 (四)嗣經警於民國(下同)99年5月31日22時30分許 ,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在雲林縣虎尾鎮○○路21號前拘獲,並執行附帶搜索,於其身上起出如附表叁、一、編號㈡至㈣所示之物。並經警持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搜字第265號搜索票,前往上址內搜索,扣得如附 表叁、一、編號㈠、㈤及㈥所示之物。 二、案經行政院海巡署中部地區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下稱海巡署中部巡防局)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下述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 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被告傅川明對如附表壹、一、編號㈠至所示分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劉文坤、王朝龍、林家正之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文坤、王朝龍、林家正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32號卷《下稱99偵2732號卷》第47至50頁、第58至60頁、第69、70頁、第72至77頁、第83至86頁 、第93、102、103頁)相符,並有被告傅川明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與證人劉文坤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王朝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證人林家正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000000000號市內電話之通 訊監察譯文(詳如附表貳、一、編號㈠至所示,99偵2732號卷第167、168頁、第171至175頁、第178至180頁、第185、187、188頁、第190至194頁)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99年度聲監字第72號、第174號通訊監察書、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雲檢家天聲監字第18號聲請書(警6784號卷第92至99頁、99訴482號卷㈠第14頁)附卷可稽, 復有如附表叁、一、編號㈢、㈤及㈥所示之物扣案足佐(編號㈢所示之物,內含23小包,淨重13.2677公克,取樣 0.0266公克鑑析用罄,驗餘淨重13.2411公克,經鑑定後 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7月28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482號鑑定書可按《99 訴482號卷㈠第43頁》),堪認被告傅川明前開自白,確 與事實相符,自堪採信。 (三)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732號、第3164號起訴書附表編號01至14,雖記載被告販賣予證人劉文坤、王朝龍及林家正之毒品為安非他命,惟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記載為甲基安非他命,且被告傅川明於原審99年9月10日準備程序中供稱 :其所販賣之安非他命外觀為顆粒狀,且與扣案如附表叁、一、編號㈢所示之毒品是同一批等語(99訴482號卷㈠第124頁反面),而上開毒品經鑑定後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上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可按,堪認被告傅川明販賣予證人劉文坤、王朝龍及林家正之第二級毒品,應為「甲基安非他命」,而非「安非他命」(此部分亦經檢察官更正,99訴482號卷㈠第124頁反面),且被告傅川明與證人劉文坤、王朝龍及林家正歷次陳述所稱之「安非他命」,實係「甲基安非他命」,應可認定。 (三)又上開起訴書附表編號05、06,就王朝龍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均漏載為「000000000號」 ;附表編號09、11,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派出所均誤載為「褒忠分駐所」;附表12,就林家正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漏載為「000000000號」 ;附表13、14,就被告傅川明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均誤載為「0000000000號」,有如附表貳、一、編號㈤、㈥、、及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按(99偵2732號卷第188頁、第191至194頁),均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四) 1再者,參諸我國查緝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執法甚嚴,對於販賣上開毒品者皆科以重刑,又販賣上開毒品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販賣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是以販賣者苟非意圖販賣營利,一般人焉有可能甘冒重刑而頻頻無償提供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施用。 2加以本院審酌證人即購毒者劉文坤、王朝龍、林家正等人均不知被告傅川明販入上開毒品之成本如何,致無法查得販賣之實際利得若干,且被告傅川明與購毒者劉文坤、王朝龍及林家正間,並無特別之親屬情誼,且上開購毒者均證述渠等向被告購買毒品時,有約定須交付特定數額之金錢為代價,均屬有償之行為,被告傅川明於行為時已是35歲之成年人,其對於販賣毒品之重刑知之甚詳,如無相當利潤可圖,豈有甘冒遭受重刑處罰之風險,而多次提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文坤、王朝龍及林家正施用之理。是以,本院認為被告傅川明於販賣上開毒品予劉文坤、王朝龍及林家正之際,其主觀上顯各係基於販賣營利之意圖而為毒品交付行為灼明。 (五)綜上,被告傅川明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證人劉文坤、王朝龍、林家正共14次之犯行,事證明確,均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傅川明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至㈢,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劉文坤、王朝龍及林家正營利部分(即附表壹、一、編號㈠至之行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傅川明為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嗣後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傅川明上開所為如附表壹、一、編號㈠至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14罪。 (二)被告傅川明於偵審中,均坦認前揭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被告傅川明於警詢時供稱本件販賣毒品之來源係林平國等語,因而查獲林平國販毒案件,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100年3月22日雲林機字第1000003323號函及所附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7日雲檢文公100偵1620字第09473號函及所附 職務報告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12日雲檢文公100偵1620字第13617號函及所附100年度偵字第1620 號起訴書等各一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22至125、128至 129、154至157頁),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規定,應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傅川明之前科素行,不思以正當工作賺取金錢,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起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足以擴散毒品並增加施用毒品之人口,不僅戕害他人之身心,亦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惟其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期間為99年2月至4月間、各次所得金額僅500元至 1,000元不等、販賣毒品次數合計14次,是其之惡性與大 量或長期販賣毒品者有異,犯罪情節顯較輕微,犯後於偵審中坦承一切犯行,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以經營牧場為生,家中有父母親、妻子、小孩(99訴482號卷㈡第33頁 反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1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且屬犯人所有者,均應宣告沒收。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為現款時,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抵償之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沒收主義,於裁判時應諭知連帶沒收,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沒收。經查:被告傅川明所犯犯罪事實欄一部分,其犯罪所得合計11,500元(分別如附表壹、一所示),雖未扣案,然依上開說明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分別在其所犯各罪主文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被告傅川明之財產抵償之(金錢無從追徵其價額)。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性質上係沒收之補充規定。其屬於本條所定沒收之標的,如得以直接沒收者,判決主文僅宣告沒收即可,不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須沒收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始生「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選項問題。而「追徵其價額」或「以財產抵償之」係屬兩種選項,分別係針對現行貨幣以外之其他財產與現行貨幣而言。本規定所稱「追徵其價額」者,係指所沒收之物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沒收時,因其實際價值不確定,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物相當之價額,並無以其財產抵償之問題。倘嗣後追徵其金錢價額,不得結果而須以其財產抵償者,要屬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之法律之執行問題,即無不能執行之情形,自毋庸諭知「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如不能沒收之沒收標的為金錢時,因價值確定,判決主文直接宣告「以其財產抵償之」即可,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未 扣案如附表叁、四、編號㈠至㈣所示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 ,申請人分別為楊文龍、吳麗珍、丁秋葺、林煜煒,有各該申請人資料在卷可稽(99訴482號卷㈠第52、53 、55頁),被告傅川明供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均為伊所有(99訴482號卷 ㈠第120頁反面、第121頁反面、第122頁正面) ,且作為被告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依上開說明,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在被告 傅川明所犯各罪主文下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又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但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故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193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叁、一、編號㈢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9年7月28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1482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憑(99訴482號卷㈠第43頁 ,詳如附表叁、一、編號㈢所示),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於被 告傅川明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壹、一、編號部分)下宣告沒收銷燬。至於上開毒品包裝袋,用以包裹毒品,已因直接觸碰、沾染毒品而難以析離,此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函在案,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自應視同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之,至於上開毒品經送驗鑑耗部分,業已滅失,就此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4扣案如附表叁、一、編號㈤所示之電子磅秤2臺,係被告 傅川明所有,其雖供稱係因有施用毒品,向別人買毒品時要磅秤時使用云云(99訴482號卷㈠第124頁),惟就同日搜索所扣得如附表叁、一、編號㈥所示之夾鏈袋1包,被 告傅川明供稱係分裝毒品用(同上卷第124頁),其於分 裝販賣他人之毒品時顯然必須使用上開電子磅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 附表叁、一、編號㈥所示之夾鏈袋1包,亦為被告傅川明 所有預備供販賣分裝毒品所用之物(同上卷第124頁),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5再沒收係屬從刑,倘無主刑,即無所附麗。案內扣押之贓證物品,縱屬違禁物,既與判決所認定之犯罪無關,即不能於該犯罪諭知之主刑項下,併予宣告沒收無關之違禁物,至檢察官應否以另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要屬另外問題,不容混淆 (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叁、一、編號㈡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雖為被告傅川明所有,惟與本案被告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關,依上開說明,自不宣告沒收。 6另扣案如附表叁、一、編號㈠、㈣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被告傅川明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連性,爰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三、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被告傅川明於警詢時供稱本件販賣毒品之來源係林平國等語,因而查獲林平國販毒案件,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之規定,應減輕其刑 ,已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前述查獲之事實而未適用前述減刑之規定,尚有未洽。 四、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 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1條、第17條第1、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本案經檢察官江守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蔡勝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姿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 【一:被告傅川明所犯罪刑一覽表】 ┌──────────────────────────────────┐ │被告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99偵2732號、3164號、3269號│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 ├─┬─┬──┬──┬─────────────┬──────────┤ │編│交│販賣│販賣│販 賣 毒 品 之 方 式 │罪刑及沒收 │ │號│易│時間│地點│ │ │ │ │對│ │ │ │ │ │ │象│ │ │ │ │ ├─┼─┼──┼──┼─────────────┼──────────┤ │㈠│劉│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2 月11日20時40│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文│2 月│縣崙│分許,以其所持用之門號0981│,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坤│11日│背鄉│410904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中華│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劉│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電信│文坤連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旁之│表貳、一、編號㈠所示),相│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統一│約在雲林縣崙背鄉中華電信旁│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超商│之統一超商見面,並於同日稍│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後,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表叁、二、編號㈠所示│ │ │ │ │ │安非他命1 小包予劉文坤,並│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自劉文坤處得款1,000 元。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㈡│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2 月12日18時46│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 月│縣褒│分許,復持門號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2日│忠鄉│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97513│。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某統│3561號行動電話之劉文坤連絡│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一超│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貳、一│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商前│、編號㈡所示),相約在雲林│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之檳│縣褒忠鄉某統一超商前之檳榔│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榔攤│攤附近見面,並於同日稍後,│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附近│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表叁、二、編號㈠所示│ │ │ │ │ │他命1 小包予劉文坤,並自劉│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文坤處得款1,000 元。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㈢│王│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3 月16日21時17│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朝│3 月│縣虎│分許,持門號0000000000號行│,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龍│16日│尾鎮│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某條│28號行動電話之王朝龍連絡後│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馬路│(通話內容詳如附表貳、一、│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編號㈢所示),相約在雲林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虎尾鎮○○○路見面,並於同│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 │日稍後,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甲基安非他命小包予王朝龍,│表叁、二、編號㈢所示│ │ │ │ │ │並自王朝龍處得款1,000 元。│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㈣│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4 月1 日9 時2 │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4 月│縣二│分、10時18分許,再持用門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 日│崙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某條│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馬路│之王朝龍連絡後(通話內容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 │如附表貳、一、編號㈣所示)│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相約在雲林縣二崙鄉某條馬│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 │路見面,並於同日稍後,在該│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表叁、二、編號㈢所示│ │ │ │ │ │1 小包予王朝龍,並自王朝龍│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處得款1,000 元。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㈤│ │99年│王朝│傅川明於99年4 月18日23時18│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4 月│龍位│分許,再持用門號0000000000│,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8日│於雲│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987│。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林縣│009228號(起訴書漏載為0987│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元長│00922 號)行動電話之王朝龍│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鄉下│連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貳│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寮村│、一、編號㈤所示),在王朝│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埔墘│龍位於雲林縣元長鄉下寮村埔│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路9 │墘路9 號之20居所見面,並在│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號之│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表叁、二、編號㈡所示│ │ │ │ │20居│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所 │命1 小包予王朝龍,且自王朝│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龍處得款1, 000元。 │價額。 │ │ │ │ │ │ │ │ ├─┤ ├──┼──┼─────────────┼──────────┤ │㈥│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4 月19日16時21│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4 月│縣虎│分、33分、51分、17時10分、│,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9日│尾鎮│13分許,再持用門號00000000│。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福懋│64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9│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加油│00000000號(起訴書漏載為09│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站 │0000000 號)行動電話之王朝│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龍連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 │貳、一、編號㈥所示),相約│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在雲林縣虎尾鎮福懋加油站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面,並於同日稍後,在該處以│表叁、二、編號㈡所示│ │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包予王朝龍,並自王朝龍處得│價額。 │ │ │ │ │ │款1,000 元。 │ │ ├─┼─┼──┼──┼─────────────┼──────────┤ │㈦│林│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2 月21日0 時14│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家│2 月│縣虎│分、2 時29分許,持用門號09│,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正│21日│尾鎮│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大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北婚│林家正連絡後(通話內容詳如│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紗公│附表貳、一、編號㈦所示),│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司對│相約在雲林縣虎尾鎮大台北婚│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面之│紗公司對面之統一超商見面,│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統一│並於同日稍後,在該處以一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超商│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二│表叁、二、編號㈠所示│ │ │ │ │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予│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林家正,並自林家正處得款1,│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000 元。 │價額。 │ ├─┤ ├──┼──┼─────────────┼──────────┤ │㈧│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2 月22日14時32│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 月│縣褒│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22日│忠鄉│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98861│。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臺灣│5318號行動電話之林家正連絡│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電力│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貳、一│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公司│、編號㈧所示),相約在雲林│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附近│縣褒忠鄉臺灣電力公司附近見│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 │面,並於同日稍後,在該處以│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表叁、二、編號㈠所示│ │ │ │ │ │包予林家正,並自林家正處得│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款500 元。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㈨│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2 月23日15時10│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 月│縣警│分、16分許,持用門號098141│,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23日│察局│0904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虎尾│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林家│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分局│正連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褒忠│貳、一、編號㈨所示),相約│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派出│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所附│派出所(起訴書誤載為褒忠分│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近 │駐所)附近見面,並於同日稍│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後,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表叁、二、編號㈠所示│ │ │ │ │ │貨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安非他命1 小包予林家正,並│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自林家正處得款1,000 元。 │價額。 │ ├─┤ ├──┼──┼─────────────┼──────────┤ │㈩│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2 月24日17時55│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 月│縣虎│分、18時12分許,持用門號09│,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24日│尾鎮│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持用│。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燦坤│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電子│林家正連絡後(通話內容詳如│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賣場│附表貳、一、編號㈩所示),│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附近│相約在雲林縣虎尾鎮燦坤電子│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 │賣場附近見面,並於同日稍後│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表叁、二、編號㈠所示│ │ │ │ │ │非他命1 小包予林家正,並自│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林家正處得款500 元。 │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2 月27日9 時33│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2 月│縣警│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27日│察局│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98861│。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虎尾│5318號行動電話之林家正連絡│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分局│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貳、一│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褒忠│、編號所示),相約在雲林│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派出│縣警察局褒忠派出所(起訴書│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所附│誤載為褒忠分駐所)附近見面│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近 │,並於同日稍後,在該處以一│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第│表叁、二、編號㈠所示│ │ │ │ │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予林家正,並自林家正處得款│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500 元。 │價額。 │ ├─┤ ├──┼──┼─────────────┼──────────┤ ││ │99年│國立│傅川明於99年3 月15日20時15│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 月│虎尾│分、21分許,持用門號098742│,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15日│科技│5769號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大學│0000000000號(起訴書附表漏│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 │ │ │ │大門│載為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附近│之林家正連絡後(通話內容詳│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 │如附表貳、一、編號所示)│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 │,相約在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大│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門附近見面,並於同日稍後,│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在該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表叁、二、編號㈢所示│ │ │ │ │ │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他命1 小包予林家正,並自林│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家正處得款1,000 元。 │價額。 │ ├─┤ ├──┼──┼─────────────┼──────────┤ ││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4 月20日10時8 │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4 月│縣虎│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20日│尾鎮│(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燦坤│)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569│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電子│73668 號市內電話之林家正連│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賣場│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貳、│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附近│一、編號所示),相約在雲│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 │林縣虎尾鎮燦坤電子賣場附近│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見面,並於同日稍後,在該處│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 │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表叁、二、編號㈡所示│ │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之物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 │小包予林家正,並自林家正處│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 │ │ │ │得款500 元。 │價額。 │ ├─┤ ├──┼──┼─────────────┼──────────┤ ││ │99年│雲林│傅川明於99年4 月21日15時0 │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 │ │ │4 月│縣虎│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21日│尾鎮│(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號│。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 │ │ │ │燦坤│)行動電話,與持用門號0569│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 │ │ │ │電子│73668 號室內電話之林家正連│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賣場│絡後(通話內容詳如附表貳、│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 │附近│一、編號所示),相約在雲│償之。扣案如附表叁、│ │ │ │ │ │林縣虎尾鎮燦坤電子賣場附近│一、編號㈤、㈥所示之│ │ │ │ │ │見面,並於同日稍後,在該處│物均沒收。扣案如附表│ │ │ │ │ │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叁、一、編號㈢所示之│ │ │ │ │ │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物沒收銷燬。未扣案如│ │ │ │ │ │小包予林家正,並自林家正處│附表叁、二、編號㈡所│ │ │ │ │ │得款500 元。 │示之物沒收,如全部或│ │ │ │ │ │ │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 │ │ │ │ │ │其價額。 │ └─┴─┴──┴──┴─────────────┴──────────┘ 【附表貳】 【一:被告傅川明之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交易對象│販賣時間│販賣地點│販賣數量│販賣價格│電話 │通訊│ │ │ │ │ │ │(新臺幣)│ │監察│ │ │ │ │ │ │ │ │書 │ ├──┼────┼────┼────┼────┼────┼─────┼──┤ │㈠ │劉文坤 │99年2 月│雲林縣崙│1 小包甲│1,000元 │0000000000│本院│ │ │ │11日 │背鄉中華│基安非他│ │ ↓ │99年│ │ │ │ │電信旁的│命 │ │0000000000│度聲│ │ │ │ │統一超商│ │ │ │監字│ │ ├────┴────┴────┴────┴────┴─────┤第72│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號通│ │ ├────┬───────────────────┬─────┤訊監│ │ │99/02/11│B:喂。 │99偵2732號│察書│ │ │20:40 │A:嘿,我到街仔了,要在哪裡。 │卷第167頁 │(警│ │ │ │B:好啦好啦,到7-11,電信局那一個喔。 │ │6784│ │ │ │A:我現在到街仔阿。 │ │號卷│ │ │ │B:那街仔一個點。 │ │第92│ │ │ │A:恩。我剛好到建發(音譯)以前那間美容│ │至94│ │ │ │ 護膚這裡而已。 │ │頁)│ │ │ │B:喔,你到7-11啦。 │ │ │ │ │ │A:好,到7-11喔,好。 │ │ │ ├──┼────┼────┬────┬────┬────┼─────┼──┤ │㈡ │劉文坤 │99年2 月│雲林縣褒│1 小包甲│1,000元 │0000000000│同上│ │ │ │12日 │忠鄉某統│基安非他│ │ ↓ │ │ │ │ │ │一超商前│命 │ │0000000000│ │ │ │ │ │的檳榔攤│ │ │ │ │ │ │ │ │附近 │ │ │ │ │ │ │ │ │ │ │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 │ │99/2/12 │A:我到了,我到十字路口這裡。 │99偵2732號│ │ │ │18:46 │B:恩,到前面那檳榔攤阿。 │卷第168頁 │ │ │ │ │A:蛤。 │ │ │ │ │ │B:7-11在過去那檳榔攤。 │ │ │ │ │ │A:喔,7-11對面檳榔攤。 │ │ │ │ │ │B:再前面一點對面啦。 │ │ │ │ │ │A:喔..在前面,喔.. │ │ │ │ │ │ │ │ │ ├──┼────┼────┬────┬────┬────┼─────┼──┤ │㈢ │王朝龍 │99年3 月│雲林縣虎│1 小包甲│1,000元 │0000000000│雲檢│ │ │ │16日 │尾鎮某條│基安非他│ │ ↑ │99年│ │ │ │ │馬路 │命 │ │0000000000│雲檢│ │ ├────┴────┴────┴────┴────┴─────┤家天│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聲監│ │ ├────┬───────────────────┬─────┤字第│ │ │99/3/16 │B:男生要找你啦! │99偵2732號│18號│ │ │21:17 │A:好啦! │卷第185 │聲請│ │ │ │ │ │書(│ │ │ │ │ │99訴│ │ │ │ │ │482 │ │ │ │ │ │號卷│ │ │ │ │ │㈠第│ │ │ │ │ │14頁│ │ │ │ │ │) │ ├──┼────┼────┬────┬────┬────┼─────┼──┤ │㈣ │王朝龍 │99年4 月│雲林縣二│1 小包甲│1,000元 │⑴ │同上│ │ │ │1日 │崙鄉某條│基安非他│ │0000000000│ │ │ │ │ │馬路 │命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⑵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 │ │⑴ │B:我過去喔,從虎尾過去怎樣比較快。 │99偵2732號│ │ │ │99/4/1 │A:從吳厝啦。 │卷第187頁 │ │ │ │09:02 │ │ │ │ │ ├────┼───────────────────┼─────┤ │ │ │⑵ │B:我到了喔。 │99偵2732號│ │ │ │99/4/1 │A:好。 │卷第187頁 │ │ │ │10:18 │ │ │ │ ├──┼────┼────┬────┬────┬────┼─────┼──┤ │㈤ │王朝龍 │99年4 月│王朝龍位│1 小包甲│1,000元 │0000000000│本院│ │ │ │18日 │於雲林縣│基安非他│ │ ↓ │99年│ │ │ │ │元長鄉下│命 │ │0000000000│度聲│ │ │ │ │寮村埔墘│ │ │ │監字│ │ │ │ │路9 號之│ │ │ │第17│ │ │ │ │20居處 │ │ │ │4 號│ │ │ │ │ │ │ │ │通訊│ │ │ │ │ │ │ │ │監察│ │ │ │ │ │ │ │ │書(│ │ ├────┴────┴────┴────┴────┴─────┤警67│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84號│ │ ├────┬───────────────────┬─────┤卷第│ │ │99/4/18 │A:喂.. │99偵2732號│95至│ │ │23:18 │B:恩 │卷第188頁 │96頁│ │ │ │A:開門拉 │ │) │ │ │ │ │ │ │ │ │ │ │ │ │ │ │ │ │ │ │ ├──┼────┼────┬────┬────┬────┼─────┼──┤ │㈥ │王朝龍 │99年4 月│雲林縣虎│1 小包甲│1,000元 │⑴⑵⑷ │同上│ │ │ │19日 │尾鎮福懋│基安非他│ │0000000000│ │ │ │ │ │加油站 │命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⑶⑸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 │0000000000│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 │ │⑴ │B:你現在人在哪裡。 │99偵2732號│ │ │ │99/4/19 │A:虎尾。 │卷第190頁 │ │ │ │16:21 │B:虎尾。 │ │ │ │ │ │A:嘿啦。 │ │ │ │ │ │B:我不就要騎去虎尾,恩,好OK。 │ │ │ │ ├────┼───────────────────┼─────┤ │ │ │⑵ │A:喂。 │99偵2732號│ │ │ │99/4/19 │B:喂,我等一下叫我朋友載我過去喔。 │卷第191頁 │ │ │ │16:33 │A:好啦好啦。 │ │ │ │ │ │B:那等一下我們每人開一半嗎。 │ │ │ │ │ │A:沒有啦,我沒有辦法出門啦。 │ │ │ │ │ │B:是喔。 │ │ │ │ │ │A:嘿拉。 │ │ │ │ ├────┼───────────────────┼─────┤ │ │ │⑶ │A:喂。 │99偵2732號│ │ │ │99/4/19 │B:我們到了喔。 │卷第191頁 │ │ │ │16:51 │A:到了喔。 │ │ │ │ │ │B:要到哪裡。 │ │ │ │ │ │A:蛤。 │ │ │ │ │ │B:要到哪裡。 │ │ │ │ │ │A:你人到哪了。 │ │ │ │ │ │B:到福懋加油站,我去加油。 │ │ │ │ │ │A:在那邊等好了。 │ │ │ │ │ │B:在這裡香等喔。 │ │ │ │ │ │A:天橋那裡。 │ │ │ │ │ │B:好阿好阿,天橋喔。 │ │ │ │ ├────┼───────────────────┼─────┤ │ │ │⑷ │A:喂。 │99偵2732號│ │ │ │99/4/19 │B:我到了,我在路邊喔。 │卷第192頁 │ │ │ │17:10 │A:你看到我。 │ │ │ │ │ │B:一分鐘我站在路邊。 │ │ │ │ │ │A:好啦。 │ │ │ │ ├────┼───────────────────┼─────┤ │ │ │⑸ │A:喂,你在哪裡。 │99偵2732號│ │ │ │99/4/19 │B:喂。 │卷第192頁 │ │ │ │17:13 │A:妳在哪裡拉。 │ │ │ │ │ │B:在福懋加油站這裡阿。 │ │ │ │ │ │A :我在天橋,妳在福懋。好啦,在那等我│ │ │ │ │ │ 。 │ │ │ │ │ │B :好。 │ │ │ │ │ │ │ │ │ ├──┼────┼────┬────┬────┬────┼─────┼──┤ │㈦ │林家正 │99年2 月│雲林縣虎│1 小包甲│1,000元 │⑴ │本院│ │ │ │21日 │尾鎮大臺│基安非他│ │0000000000│99年│ │ │ │ │北婚紗公│命 │ │ ↑ │度聲│ │ │ │ │司對面之│ │ │0000000000│監字│ │ │ │ │統一超商│ │ ├─────┤第72│ │ │ │ │ │ │ │⑵ │號通│ │ │ │ │ │ │ │0000000000│訊監│ │ │ │ │ │ │ │ ↓ │察書│ │ │ │ │ │ │ │0000000000│(警│ │ ├────┴────┴────┴────┴────┴─────┤6784│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號卷│ │ ├────┬───────────────────┬─────┤第92│ │ │⑴ │A:怎樣? │99偵2732號│至94│ │ │99/2/21 │B:還有硬的嗎? │卷第171頁 │頁)│ │ │00:14 │A:吼!你娘!你是在幹嘛? │ │ │ │ │ │B:三毛耶!(音譯)我要啦。 │ │ │ │ │ │A:你娘!電話中你不會太扯嗎? │ │ │ │ │ │B:喔!拍謝啦!怎樣? │ │ │ │ │ │A:我人在外圍啦。 │ │ │ │ │ │B:哪裡的外圍? │ │ │ │ │ │A:我在人家家裡不能出去。 │ │ │ │ │ │B:哪時候可以? │ │ │ │ │ │A:出去再打電話給你好不好? │ │ │ │ │ │B:好好。 │ │ │ │ ├────┼───────────────────┼─────┤ │ │ │⑵ │A:哪裡? │99偵2732號│ │ │ │99/2/21 │B:我在家、我們這裡。 │卷第172頁 │ │ │ │02:29 │A:這樣你要回去再出來啊? │ │ │ │ │ │B:蛤。 │ │ │ │ │ │A:喂。 │ │ │ │ │ │B:蛤。 │ │ │ │ │ │A:出來啊!看妳在哪裡啊? │ │ │ │ │ │B:好阿!我開出去找你們阿。 │ │ │ │ │ │A:你在哪裡啊?我在路上。 │ │ │ │ │ │B:哪裡的路上? │ │ │ │ │ │A:幹你娘!我偷溜出來的。 │ │ │ │ │ │B:要在哪裡等你們? │ │ │ │ │ │A:在我們這一邊阿。 │ │ │ │ │ │B:7-11好了 │ │ │ │ │ │A:恩 │ │ │ │ │ │B:恩恩。 │ │ │ │ │ │ │ │ │ ├──┼────┼────┬────┬────┬────┼─────┼──┤ │㈧ │林家正 │99年2 月│雲林縣褒│1 小包甲│500元 │0000000000│同上│ │ │ │22日 │忠鄉臺灣│基安非他│ │ ↑ │ │ │ │ │ │電力公司│命 │ │0000000000│ │ │ │ │ │附近 │ │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 │ │99/2/22 │B:你在哪裡? │99偵2732號│ │ │ │14:32 │A:街仔。 │卷第173頁 │ │ │ │ │B:我要找你唷。 │ │ │ │ │ │A:你在哪裡? │ │ │ │ │ │B:我在我們庄裡面。 │ │ │ │ │ │A:電信局快一點。 │ │ │ │ │ │ │ │ │ ├──┼────┼────┬────┬────┬────┼─────┼──┤ │㈨ │林家正 │99年2 月│雲林縣警│1 小包甲│1,000元 │0000000000│同上│ │ │ │23日 │察局虎尾│基安非他│ │ ↑ │ │ │ │ │ │分局褒忠│命 │ │0000000000│ │ │ │ │ │分派出附│ │ │ │ │ │ │ │ │近 │ │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 │ │⑴ │B:在哪裡? │99偵2732號│ │ │ │99/2/23 │A:街仔怎樣。 │卷第174頁 │ │ │ │15:10 │B:我過去找你。 │ │ │ │ │ │A:恩。 │ │ │ │ ├────┼───────────────────┼─────┤ │ │ │⑵ │A:派出所對面這裡。 │99偵2732號│ │ │ │99/2/23 │B:蛤。 │卷第175頁 │ │ │ │15:16 │A:派出所這裡。 │ │ │ │ │ │B:好。 │ │ │ │ │ │ │ │ │ ├──┼────┼────┬────┬────┬────┼─────┼──┤ │㈩ │林家正 │99年2 月│雲林縣虎│1 小包甲│500 元 │⑴⑵ │同上│ │ │ │24日 │尾鎮燦坤│基安非他│ │0000000000│ │ │ │ │ │電子賣場│命 │ │ ↑ │ │ │ │ │ │附近 │ │ │0000000000│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 │ │⑴ │B:你在哪裡? │99偵2732號│ │ │ │99/2/24 │A:燦坤啊。 │卷第178頁 │ │ │ │17:55 │B:虎尾嗎? │ │ │ │ │ │A:黑。 │ │ │ │ │ │B:我過去找你。 │ │ │ │ │ │A:好啦。 │ │ │ │ │ │B:恩。 │ │ │ │ ├────┼───────────────────┼─────┤ │ │ │⑵ │B:我在燦坤了。 │99偵2732號│ │ │ │99/2/24 │A:你到了唷? │卷第179頁 │ │ │ │18:12 │B:蛤阿。 │ │ │ │ │ │A:好啦好。 │ │ │ │ │ │ │ │ │ ├──┼────┼────┬────┬────┬────┼─────┼──┤ │ │林家正 │99年2 月│雲林縣警│1 小包甲│500元 │0000000000│同上│ │ │ │27日 │察局虎尾│基安非他│ │ ↑ │ │ │ │ │ │分局褒忠│命 │ │0000000000│ │ │ │ │ │分派出附│ │ │ │ │ │ │ │ │近 │ │ │ │ │ │ ├────┴────┴────┴────┴────┴─────┤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 │ │ ├────┬───────────────────┬─────┤ │ │ │99/2/27 │B:妳在哪裡。 │99偵2732號│ │ │ │09:33 │A:在街仔 │卷第180 頁│ │ │ │ │B:我也在街仔。 │ │ │ │ │ │C:…(模糊) │ │ │ │ │ │A:不是啦!山豬啦!派出所對面這裡。 │ │ │ │ │ │B:喔好。 │ │ │ │ │ │ │ │ │ ├──┼────┼────┬────┬────┬────┼─────┼──┤ │ │林家正 │99年3 月│國立虎尾│1 小包甲│1,000元 │0000000000│雲檢│ │ │ │15日 │科技大學│基安非他│ │ ↑ │99年│ │ │ │ │大門附近│命 │ │0000000000│雲檢│ │ │ │ │ │ │ │ │家天│ │ │ │ │ │ │ │ │聲監│ │ │ │ │ │ │ │ │字第│ │ │ │ │ │ │ │ │18號│ │ │ │ │ │ │ │ │聲請│ │ │ │ │ │ │ │ │書(│ │ │ │ │ │ │ │ │99訴│ │ ├────┴────┴────┴────┴────┴─────┤482 │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號卷│ │ ├────┬───────────────────┬─────┤㈠第│ │ │⑴ │B:你在哪? │99偵2732號│14頁│ │ │99/3/15 │A:虎尾。 │卷第185 頁│) │ │ │20:15 │B:虎尾哪裡? │ │ │ │ │ │A:學校那裡! │ │ │ │ │ │B:好! │ │ │ │ ├────┼───────────────────┼─────┤ │ │ │⑵ │B:我到了喔! │99偵2732號│ │ │ │99/3/15 │A:好啦! │卷第185 頁│ │ │ │20:21 │ │ │ │ ├──┼────┼────┬────┬────┬────┼─────┼──┤ │ │林家正 │99年4 月│雲林縣虎│1 小包甲│500元 │0000000000│本院│ │ │ │20日 │尾鎮燦坤│基安非他│ │ ↑ │99年│ │ │ │ │電子賣場│命 │ │000000000 │度聲│ │ │ │ │附近 │ │ │ │監字│ │ ├────┴────┴────┴────┴────┴─────┤第15│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8 號│ │ ├────┬───────────────────┬─────┤通訊│ │ │99/4/20 │B:喂,在哪裡。 │99偵2732號│監察│ │ │10:08 │A:虎尾。 │卷第193 頁│書(│ │ │ │B:那我過去喔。 │ │警67│ │ │ │A:蛤。 │ │84號│ │ │ │B:還是我過去。 │ │卷第│ │ │ │A:你要過來過來阿,我不在他家喔。 │ │97至│ │ │ │B:我到在打給你阿。 │ │99頁│ │ │ │A:好啦好啦。 │ │) │ ├──┼────┼────┬────┬────┬────┼─────┼──┤ │ │林家正 │99年4 月│雲林縣虎│1 小包甲│500元 │0000000000│本院│ │ │ │21日 │尾鎮燦坤│基安非他│ │ ↑ │99年│ │ │ │ │電子賣場│命 │ │000000000 │度聲│ │ │ │ │附近 │ │ │ │監字│ │ ├────┴────┴────┴────┴────┴─────┤第15│ │ │通話時間、譯文內容及出處: │8 號│ │ ├────┬───────────────────┬─────┤通訊│ │ │99/4/21 │B:喂。 │99偵2732號│監察│ │ │15:00 │A:喂。 │卷第194 頁│書(│ │ │ │B:在哪裡。 │ │警67│ │ │ │A:虎尾拉 │ │84號│ │ │ │B:那我過去找你喔。 │ │卷第│ │ │ │A:過來。 │ │97至│ │ │ │B:蛤。 │ │99頁│ │ │ │A:好啦。 │ │) │ │ │ │B:好.. │ │ │ └──┴────┴───────────────────┴─────┴──┘ 【附表叁】 【一:99年5 月31日於被告傅川明身上及居所所扣得之物】 ┌──┬──────┬──┬───┬──────────────────┐ │編號│名稱 │數量│所有人│備註 │ ├──┼──────┼──┼───┼──────────────────┤ │ ㈠ │行動電話 │4 支│傅川明│均與被告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 │ │ │ │ │。 │ │ │ ├──┴───┴──────────────────┤ │ │ │⒈G-plus黑色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⒉Samsung 紅色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 │ │ │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⒊Nokia 白色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 │⒋Nokia N95 黑色行動電話1 支(序號:00000000000000│ │ │ │ 2 、搭配門號SIM 卡無法讀取。) │ ├──┼──────┼──┬───┬──────────────────┤ │ ㈡ │第一級毒品海│2 包│傅川明│與被告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 │ │洛因 │ │ │ │ ├──┼──────┼──┼───┼──────────────────┤ │ ㈢ │第二級毒品甲│2 包│傅川明│內共含23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 │基安非他命(│ │ │餘淨重合計13.2411 公克(99訴482 號卷│ │ │顆粒) │ │ │㈠第43頁)。 │ ├──┼──────┼──┼───┼──────────────────┤ │ ㈣ │疑似第二級毒│1 包│傅川明│未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5.4482公│ │ │品甲基安非他│ │ │克(99訴482 號卷㈠第43頁)。 │ │ │命(粉末) │ │ │ │ ├──┼──────┼──┼───┼──────────────────┤ │ ㈤ │電子磅秤 │2 臺│傅川明│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 ㈥ │夾鏈袋 │1 包│傅川明│預備供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 │ └──┴──────┴──┴───┴──────────────────┘ 【二:未扣案之行動電話】 ┌──┬───────────────────────────┬────┐ │編號│名稱 │ 所有人 │ ├──┼───────────────────────────┼────┤ │ ㈠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傅川明 │ ├──┼───────────────────────────┼────┤ │ ㈡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傅川明 │ ├──┼───────────────────────────┼────┤ │ ㈢ │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傅川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