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8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珍如翁金緞黃國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慶芳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律師

      許清連律師

      王正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 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9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定有分別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慶芳詐取工程款項犯行,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作為詐術,為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既經本院判決,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就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國永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8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