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90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9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芳
- 選任辯護人
- 陳水聰律師
許清連律師
王正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 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90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定有分別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慶芳詐取工程款項犯行,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作為詐術,為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未遂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既經本院判決,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就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為法律上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