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丁振昌林永茂曾平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91號

上訴人
駱茂松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被上訴人
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李青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437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緣訴外人馮寶元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5日下午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301公里292公尺處時,與伊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發生碰撞,伊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下頷骨骨體複雜性骨折、頭皮撕裂傷及上嘴唇撕裂傷、右側第3及第4肋骨骨折、右側肩峰鎖骨關節脫臼與右上肢多處擦傷、右上正中門牙、側門牙、左上正中門牙、左下正中門牙脫落、左下側門牙斷裂等傷害,總計受有逾150萬元之損害,伊僅請求150萬元(包括醫療費用20萬元、薪資損失80萬元、精神慰撫金25萬元及系爭小貨車車損25萬元)。茲因被上訴人為馮寶元之僱用人,為此,爰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50萬元本息云云。(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其中100萬元部分不服,提起上訴)

㈡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之訴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伊之受僱人馮寶元於100年9月5日下午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301公里292公尺處時,因上訴人將故障之系爭自用小貨車停於車道上,且該路段並無夜間照明,上訴人復未為設置警示設施,以致馮寶元雖於發現系爭自用小貨車後緊急煞車,仍與系爭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上開車禍事故,經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後,認上訴人於夜間無照明路段,側停於車道上,未能立即開啟緊急閃光黃燈警示後方來車,與馮寶元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反應煞車不及追撞停於車道上之自用小貨車,同為肇事原因。

㈡上訴人自車禍發生迄今,均未訴請本件實際侵權行為人馮寶元賠償,上訴人對於馮寶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罹於時效,被上訴人自得援用受僱人馮寶元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

㈢退而言之,縱認被上訴人仍應負賠償責任,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出之醫療費用單據,形式上之真正並不爭執,惟上訴人並未說明其單據內容,被上訴人難就此評估。至上訴人請求薪資損失及減少勞動能力部分,亦未見有何舉證,且上訴人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亦屬過高。又本件車禍經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結果,亦認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馮寶元同有肇事因素,被上訴人主張過失相抵云云置辯。

㈣答辯聲明:

⒈上訴駁回。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馮寶元於100年4月25日受僱於被上訴人,從事營業大客車司機工作,為被上訴人之受僱人。

㈡馮寶元於100年9月5日下午11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國道1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國道1號高速公路301公里292公尺處時,與上訴人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上訴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右側下頷骨骨體複雜性骨折、頭皮撕裂傷及上嘴唇撕裂傷、右側第3及第4肋骨骨折、右側肩峰鎖骨關節脫臼與右上肢多處擦傷、右上正中門牙、側門牙、左上正中門牙、左下正中門牙脫落、左下側門牙斷裂等傷害。

㈢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出之醫療費用單據及收據,形式上之真正不爭執。

㈣上訴人業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第一次為2萬7000元,第二次為14萬9000元,總計17萬6000元。

四、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經查:

㈠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按上訴人主張與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發生車禍時間係100年9月5日下午11時發生,上開車禍事故發生後,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員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馮寶元仍在現場,員警制作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亦已載明相對肇事者之姓名為馮寶元,有上訴人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影本1份在卷足按(參見102年度營調字第119號卷宗第9頁)。上訴人於原審及本院並未主張有何知悉在後之情事,足見上訴人於100年9月5日車禍當時即已知受有損害,及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及被上訴人為賠償義務人。

㈢本件上訴人起訴時提出之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處僅記載「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浴生。住址:台北市○○區○○○路○段000號00」,此外,別無其餘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特徵之記載,依民事起訴狀所載上訴人起訴之被告,應僅被上訴人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一人。且上訴人於102年10月1日於原審柳營簡易庭調解時,暨102年11月28日、102年12月26日於原審行言詞辯論時,均未表示本件訴訟被告除被上訴人外尚有他人,足徵上訴人於原審僅對被上訴人國光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不及於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

㈣茲查,本件車禍發生時間為100年9月5日,上訴人當時既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為被上訴人及其受僱人馮寶元,惟迄至本院103年7月8日行言詞辯論時,仍未對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起訴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告消滅。

五、被上訴人可否援用受僱人馮寶元已完成之消滅時效而為拒絕給付之抗辯?經查:

㈠按「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固僅該債務人應分攤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惟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如僱用人不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就全部債務同免責任,則於其為全部清償後,尚得向受僱人為全部求償,無異剝奪受僱人之時效利益,顯非事理之平。」、「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固僅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惟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並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業已完成,僱用人自得援用該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不以該受僱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1235號判決參照)

㈡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被上訴人(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則僱用人與受僱人間無應分擔部分可言,倘被害人對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已完成,如僱用人不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就全部債務同免責任,則於其為全部清償後,尚得向受僱人為全部求償,顯係剝奪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此非事理之平。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雖未為消滅時效之抗辯,依上說明,被上訴人仍得援用受僱人馮寶元之時效利益而為拒絕給付之抗辯,上訴人上開請求,為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惟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受僱人馮寶元損害賠償消滅時效業已完成而消滅,被上訴人援用此項消滅時效完成而為拒絕給付之抗辯,洵有理由,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林永茂

法 官 曾平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歐貞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