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李明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賴孟廷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就離婚部分提起上訴,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