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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4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世展王明宏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上字第24號

上訴人
李明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賴孟廷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就離婚部分提起上訴,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明宏

                  法 官 顏基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2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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