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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47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松鈞陳君鳳楊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抗字第47號

抗告人
吳建璋
相對人
黃素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雖曾於民國98年5月25日登記結婚,然我國改採登記婚制度後,結婚書約上應有二人以上之證人,且需親自見聞兩造有結婚真意,惟事實上證人並未見聞兩造有結婚真意,顯與法定要件不合。而抗告人固於101年曾訴請離婚,然當時抗告人並不知婚姻有無效之情,係迄至107年1月始獲悉此情,且因前案之法院未為闡明,以致抗告人不知得為訴之追加,自可依家事事件法第57條但書規定另行主張。又家事事件法第57條之適用乃在於前案訴訟主張之事實,不得再於後件訴訟為主張,而抗告人101年之前案與本件事實未有相關,並無主張前案訴請離婚之事實,原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57條規定駁回追加之訴,顯有不當等語。

二、按「有關婚姻關係之訴訟,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不得援以前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法院未闡明致未為主張。二、經法院闡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而未為主張」,家事事件法第57條規定甚明。是應認請求離婚之當事人經判決確定後,就同一婚姻關係,不得再援引發生在前案離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日以前之事由,於其後再訴請離婚。

三、經查:

(一)抗告人前曾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離婚之訴,經原法院於102年12月6日以101年度婚字第791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於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03年8月5日以103年度家上字第24號判決(下稱前案)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抗告人未再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無訛。今抗告人復於107年1月19日請求追加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無效(見原法院卷第143頁),主張兩造於98年5月25日登記結婚,當時兩位證人皆未見聞兩造有結婚真意,不符民法第982條所定應有2人以上證人之法定要件云云,然前開事實係上訴人於前案在10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提出卻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7條第之規定,本不得再為主張。至抗告人主張須前案曾主張之事實於後案再為主張,始有家事事件法第57條規定適用云云,惟揆諸該條立法理由,「如經判決確定後,不論該判決結果有無理由,當事人均不得援以前訴訟程序,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所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提起獨立之訴,使其發生失權效」,業已明揭在前訴訟程序得依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請求為主張之事實均發生失權之效果,不限於須同一事實,抗告人顯曲解法條之規定,要無可採。

(二)至抗告人主張前案係因法院未闡明以致未為主張婚姻無效之事實,有家事事件法第57條但書規定適用云云,然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後段規定:「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可明闡明義務乃以當事人之陳述或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為前提,亦即當事人所為訴訟行為之意義如何不明瞭,或內容不特定,或容易使人發生誤解,或彼此間有矛盾之情形;或者當事人已為某一訴訟行為,但仍有欠完整,致無法發生訴訟法上應有之效果者,始予以補足闡明。然抗告人於前案中一、二審均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且對於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情明白表示不為爭執(見本院103家上字第24號卷第40頁),業經本院調閱前案案卷確認無誤,可明抗告人對於兩造間婚姻關係是否有效一節,抗告人於前案之主張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情形,自無闡明義務可言,是抗告人主張有家事事件法第57條但書規定之適用云云,顯無可採。從而,抗告人不得執於前案中依請求之合併、變更、追加可得主張之事實,就同一婚姻關係,再於本件提起獨立之訴。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追加之訴,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新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抗字第4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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