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王 金 足
楊張素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私立光磊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等17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所為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14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2432元;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併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按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