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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

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吳上康王浦傑丁振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訴人
王 金 足

      楊張素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縣私立光磊汽車駕駛人訓練班等17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本院所為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萬14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2432元;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併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按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丁振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價金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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