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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二號 K
- 上訴人
- 庚 ○ ○
- 送達代收人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遠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 訴訟代理人
- 丁 ○ ○
- 訴訟代理人
- 己 ○ ○
- 被上訴人
- 乙 ○ ○
辛 ○ ○
戊 ○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第二、第三項部分及其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右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乙○○、辛○○、戊○○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乙○○、辛○○、戊○○負擔。
上訴人庚○○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庚○○負擔。
事實
壹、上訴人遠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機械公司)部分:
甲、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方面:
一、聲明:
(一)上訴聲明:求為判決:
⒈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敗訴部份應予廢棄。
⒉右開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
(一)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對被上訴人乙○○、辛○○、戊○○為遠東機械公司之員工,退休日期及各應給付退休金之金額,均不爭執。
(二)原審認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於第一審敗訴之理由,無非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如雇主無法一次發給退休金,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之,並限於雇主經營之本業或財務確有困難。上訴人既未經主管機關核定,自不得逕為分期,而為乙○○、辛○○、戊○○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云云。
(三)惟查:上訴人公司受不景氣影響,經營困難,屢與相關債權銀行協商償還方案,於九十一年七月召開紓困會議,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獲銀行同意,通過降息並展延還本。有主辦銀行交通銀行核定之公文可證。上訴人公司於償債方案通過後,亦分別函請嘉義縣、嘉義市政府,請體恤公司困境,准予核定分期給付退休金,並均獲地方政府同意,亦有核定函文可稽,上訴人公司並自九十二年一月起開始辦理分期給付,被上訴人乙○○、辛○○、戊○○等均在給付名單之內。
(四)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之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原有之效果(舊民事訴訟法第三九七條)。本件上訴人依法應一次給付退休金,然因本業受傳統產業低迷,無力負擔一次給付之高額退休金,原審雖以未經核定判決上訴人敗訴,然上訴人業經主管機關核備准予分期給付,已符勞基法之規定,原審敗訴之原因已不存在。且勞基法之精神,係在共創勞資雙贏之局面,方能使資方永續經營,勞方得生活無虞,是實有准依上訴人之分期給付,方符社會公平,故應變更一次給付,改為分期,方為允當。
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另提出:
(一)債權銀行核定函影本一份。
(二)嘉義市政府核定函影本一份。
(三)嘉義縣政府核定函影本一份。
(四)分期給付退休金人員名單影本一份。
(五)嘉義縣政府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府社資字第○九二○○一二二四四號函乙件。
(六)遠東機械公司退休金座談會紀錄乙份。
(七)勞工退休金座談會紀錄乙份。
(八)退休金預估排班乙份。
乙、被上訴人乙○○、辛○○、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被上訴人等不同意上訴人分期給付退休金,因為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分期時間長達十年,恐怕給不到那麼久,如果上訴人每月給五萬元,被上訴人願意接受,上訴人已經排好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之前要全給付給被上訴人,上訴人事後才向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給付,效力應不及於被上訴人。
三、證據: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
貳、上訴人庚○○上訴部分:
甲、上訴人庚○○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庚○○部份廢棄。
(二)右廢棄部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庚○○新台幣一百十四萬零四十三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
(一)勞基法係對勞工之最低保障,且是雇主之義務不得約定違反為勞工不利之約定(八十五年台勞動三字第一二五八四七號函)。
(二)今有關退休金之給付期限法即有明文規定一個月內給付,且若拒絕給付亦有關刑事罪責,可見其乃強行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雇主應給付之勞工退休金應自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左:
⒈依法提撥之退休準備金不敷支付。
⒉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因此被上訴人公司強迫勞工填具空白之退休同意書乃違反強行規定與法令,亦屬無效,且其約定亦有違勞基法之最低保障規定,故勞工之請領實屬有據。
(三)另由沈立憲(原審共同原告,上訴於本審後,撤回上訴)之退休過程可見乃強迫勞工簽立退休排程同意書:
⒈沈立憲曾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申請退休並請依法給予退休金編號八九○一○,但被上訴人竟故意不准拖延。
⒉九十年時再為申請並希望九十年四月三十日退休,且註明:
①八十九年十月二日申請過一次。
②九十年度五月已超過八個月期限(意即被上訴人仍不准予)。
③九十年度五月新規定辦法在(再申請第二次)。
⒊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仍予以刁難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強要原審共同原告沈立憲簽立同意書,但沈立憲在其上註明五點意見,以其過程乃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強迫簽立同意書,而非原審共同原告沈立憲之所自願。
三、退一步言,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現對相關勞工之退休金,尚拒絕給付,如本件原審勝訴之戊○○、乙○○等皆未或給付,故上訴人庚○○之退休金若由公司安排,亦顯有將來不獲給付之危險,故亦有提起將來給付之訴之必要。
四、綜上之過程,顯見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不僅刁難退休,且強要上訴人庚○○簽立同意書方准許,此實違反勞基法之強行規定,且有刑事責任,故勞工應不受其拘束,否則顯有失公平。
乙、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予以引用外,補稱:
(一)上訴人庚○○在原審敗訴之原因在於上訴人庚○○同意被上訴人分期給付。
(二)被上訴人達東機械公司退休人員太多,無力一下給付那麼多,景氣不好,希望能分期給付退休金。
(三)被上訴人公司現在財務仍屬困難,被上訴人已報請縣政府同意讓被上訴人分期付款,目前除本件被上訴人乙○○、辛○○、戊○○及上訴人庚○○以外,其餘退休人員已經同意分期給付之方式辦理,主管機關也同意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這樣處理,如果彼等四人堅持一次給付,其餘退休人員會群起效尤,公司不垮也難。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另提出上開遠東機械公司對被上訴人乙○○等三人上訴所補提之證據。
理由
甲、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部分:
一、本件被上訴人乙○○、辛○○、戊○○起訴主張:
(一)被上訴人乙○○、辛○○、戊○○、均為上訴人公司之員工,退休日期分別為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八日、九十年三月卅一日、九十年六月卅日,平均工資分別為三萬零八百九十元、二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元、二萬七千五百五十一元,總計應分別給付退休金一百二十五萬一千零八十五元、一百一十六萬一千零五十四元、一百十二萬九千五百九十一元,於被上訴人請求退休時,上訴人竟拒絕一次給付被上訴人退休金,要求按照排程分期給付退休金,經向嘉義市政府陳情轉告知上訴人公司,仍未獲給付。
(二)上訴人則以:同意被上訴人三人退休,對其退休日期、平均工資及退休金數額,均不爭執。但因資金不足,故希望被上訴人同意按排程分期領取退休金。又上訴人確實因受不景氣影響經營困難,沒有能力一次給付退休勞工之退休金,屢與機關債權銀行協商償還方案,已獲銀行同意,通過降息,展延還本,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體恤上訴人公司之困境,已准予核定分期給付退休金,上訴人公司並自九十二年一月起開始辦理分期給付,被上訴人三人均在給付名單之列,資為抗辯。
(三)經查:
⒈被上訴人乙○○、辛○○、戊○○等主張伊等退休時,上訴人拒絕一次給付被上訴人退休金,上訴人要求按照排程分期給付,經向嘉義市政府陳情轉告知上訴人,仍未獲給付等情,固為兩造所不爭執。
⒉惟查:
⑴上訴人始終未曾同意被上訴人一給付被上訴人退休金,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勞工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亦規定:本法(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雇主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給付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如左:二、事業之經營或財務確有困難。揆諸上開規定,則「財務確有困難」之情形下,雇主無法一次發給退休金時,雇主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了無疑義。
⑵上訴人公司受不景氣影響,經營困難,屢與相關債權銀行協商償還方案,於九十一年七月召開紓困會議,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獲銀行同意,通過降息並展延還本。有主辦銀行交通銀行核定之公文在卷可證。上訴人公司於償債方案通過後,亦分別函請嘉義縣、嘉義市政府,請體恤公司困境,准予核定分期給付退休金,並均獲地方政府同意,亦有核定函文附卷可稽,上訴人公司並自九十二年一月起開始辦理分期給付,被上訴人等均在給付名單之內,亦有遠東機械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在卷可憑。
⑶遍查全卷,本件上訴人從未同意給付被上訴人聲明所示之退休金,亦即上訴人未曾就「訴訟標的」為認諾之訴訟行為,乃原審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乙○○、辛○○、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亦「同意給付其聲明所示之退休金」為由,判決上訴人敗訴,其所據之理由即與卷證資料不符,已難以維持,且上訴人業經主管機關機核備准予分期給付,已符勞基法之規定,故應變更原一次給付,改為分期,方為允當。
(四)原審未據詳查,遽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容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之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一、二項之所示。
乙、上訴人庚○○上訴部分:
一、本件上訴人庚○○起訴主張:上訴人庚○○為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之員工,日期為九十年七月十五日平均工資為二萬八千一百四十九元,總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一百一十四萬零四十三元,乃被上訴人拒絕一次給付上訴人退休金而要求按照排程分期給付退休金,經向嘉義市政府陳情轉告知被上訴人公司,仍未獲給付,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兩造間之分期、排程給付退休金方式,未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應屬無效。且上訴人庚○○雖簽立同意書,其上載明同意退休金由公司按排程分期核撥之約定,但係由於退休勞工之勞工保險給付申請,需其服務公司即被上訴人公司於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投保單位證明欄」蓋章,始能請領;被上訴人公司以如不簽署此同意書,將不予協助請領,故上訴人庚○○始答應同意按排程核撥,被上訴人實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強行規定。
二、被上訴人遠東機械公司則以:同意上訴人退休,對其退休日期、平均工資及退休金數額,均不爭執。但因資金不足,故希望上訴人同意按排程分期領取退休金。且上訴人庚○○有同意按排程核撥退休金。上訴人庚○○簽立按照排程給付退休金同意書二份,係因第一份協議書未經兩造協議,後來經兩造協議後始簽立第二份同意書。況,如今被上訴人已獲得主管機關核備,准予被上訴人對退休員工,分期給付退休金,資為抗辯。
三、經查:
(一)兩造不爭之事實:上訴人庚○○為被上訴人公司之員工,其退休日期、平均工資,總計應得之退休金,悉如上訴人之主張,且有上人庚○○之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原審卷第十六頁),及被上訴人提出之退休金結算表(原審卷第五十至五五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上訴人庚○○曾簽立同意書,其上載明同意退休金由公司按排程核撥之約定,業據被上訴人提出退休金支出預估排程一份、同意書及切結書可佐,復為兩造所不爭執,亦堪信為真實。另退休勞工之勞工保險給付申請,需其服務公司即被上訴人公司於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投保單位證明欄」蓋章,始能請領,此有上訴人所提員工退休申請書(原審卷第十七頁)為證,復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亦堪信為真實。
(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庚○○抗辯稱:上訴人庚○○應依同意按排程給付退休金,是本件上訴人庚○○與被上訴人所爭執之處在於兩造間所訂立之同意書是否有效?經查:
⒈按經查雇主如因經營困難,無法一次發給退休金,固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惟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係規定,「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換言之,並未禁止經勞僱雙方同意為分期給付,是上開核定程序並非雇主分期給付退休金之必要法定要件,雇主雖未報請核定,仍非不得徵得勞工同意,分期給付退休金,上訴人庚○○主張與被上訴人間之分期排程給付約定,因未經核定違反勞基法之強行規定即屬無效云云,自非可採。
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亦定有明文。另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有依契約內容而為履行之義務;又主張常態事實者,就其事實無庸舉證,主張變態事實者,應就變態事實負舉證義務,此為舉證責任分擔原則。本件上訴人庚○○自認其簽立載明有:「同意本人之退休金由公司按排程核撥」之同意書(原審卷第四十五頁),堪認已同意被上訴人分期給付退休金。惟上訴人庚○○再請求被上訴人公司一次給付退休金,主張:由於退休勞工之勞工保險給付申請,需其服務公司即被上訴人公司於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投保單位證明欄」蓋章,始能請領;被上訴人公司以如不簽署此同意書,將不予協助請領,故係受脅迫而為同意書之簽立,並提出另未經最後核定之同意書為證(原審卷第八六頁),該同意書上載明「此同意書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內為有效」,則顯見上訴人在簽立前已就由被上訴人公司按排程給付退休金情事,已有認識,上訴人庚○○就此同意書內容既已有認識,自有深思考慮之機會,故屬自由意思狀態下簽立為常態,上訴人庚○○自應就其所主張係受脅迫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上訴人僅以勞工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投保單位證明欄」須被上訴人公司蓋章,始能請領,即推論被上訴人公司係以如不簽署此同意書,將不予協助請領之事實」,對上訴人庚○○相脅迫,因此上訴人庚○○此部分之主張,尚非可採。從而,上訴人庚○○與被上訴人間所訂立之同意書,因缺乏「有無效事由」存在之事證,仍屬有效,堪予認定。況基於上開遠東機械公司對被上訴人乙○○、辛○○、戊○○所提上訴,本院所指理由(三)所敘各情,被上訴人既已獲得主管機關核備,准予對於退休員工分期給付退休金,則上訴人庚○○之主張自非可採。
四、原審因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因與本案判斷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說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遠東機械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庚○○之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林輝雄~B2法官 王明宏~B3法官 徐宏志
~B法院書記官 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