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公上更㈠字第1號
- 聲明人
- 即上訴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技工業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筱貞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呂宜樺即王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呂宜樺為被上訴人王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之;另承受訴訟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王欽於民國96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繼字第723號裁定選任呂宜樺為其遺產管理人,有戶籍謄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8月17日雲院隆家溫決96繼字第566號函、同院109年度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在卷可稽,則上訴人聲明由王欽之遺產管理人呂宜樺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