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106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林金村張世展蘇清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06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依職權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0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原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5號-下稱本案訴訟),前經聲請原法院於95年11月2日以95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抗告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查上開本案訴訟,經原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5號)判決抗告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命抗告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中之百分之96,嗣經本院(96年度上字第156號)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號)裁判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其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抗告人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一審受訴法院應於終局判決確定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經調卷審查後,抗告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而應由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原裁定所附計算書所示等詞,因而裁定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13,695元,命抗告人如數向原法院繳納。

二、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之前開本案訴訟,雖經原法院以95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業經第一審判決抗告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經第二、三審裁判駁回抗告人之上訴確定,應由抗告人負擔第一審之訴訟費用中之百分之96及第二、三審之全部訴訟費用,則原法院依職權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向抗告人徵收,合於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抗告意旨,並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而其主張應改命相對人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云云,已逾本案訴訟確定判決之範圍,至其主張之其他事由,均與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確定本案訴訟之費用額無涉,是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記】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依法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可再抗告於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蘇清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梅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抗字第106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