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參加訴訟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姜素娥、林文舟、胡國棟
- 法定代理人楊斌彥、吳秀明
- 原告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聲字第2號參 加 人 美商艾利丹尼森公司(Avery Dennison Corporation) 代 表 人 Susan C. Miller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傅祖聲律師 徐頌雅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聲 請 人 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斌彥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相 對 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 表 人 吳秀明 上列參加人對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本院民國99年度聲再字第350號),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為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緣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而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76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之事由而聲請再審。參加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檢舉參加人違反公平交易法乙事,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該裁定遭廢棄,則參加人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又陷入未確定之狀態,參加人係本案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將受影響,為此,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再審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是參加人有參加訴訟之必要,故其聲請參加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賀 瑞 鸞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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