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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聲字第46號

強制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劉鑫楨姜素娥吳慧娟許瑞助李玉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王陳秀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81年12月31日本院81年度判字第2777號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移轉管轄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81年度判字第2777號確定判決主文揭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依土地法第216條規定請求為相當補償部分均撤銷」,惟債務人迄未遵判履行,請予強制執行俾得實現債權云云。經查聲請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應向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聲字第4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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