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聲字第4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聲字第46號
- 聲請人
- 王陳秀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林園區公所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81年12月31日本院81年度判字第2777號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高等行政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係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移轉管轄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81年度判字第2777號確定判決主文揭示「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依土地法第216條規定請求為相當補償部分均撤銷」,惟債務人迄未遵判履行,請予強制執行俾得實現債權云云。經查聲請人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應向辦理強制執行事務之高等行政法院為之,本院並非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