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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31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931號

上訴人
林坤田
上訴人
林金清
上訴人
林靜宜
上訴人
王正雄
上訴人
王凱立
上訴人
王俊杰
上訴人
林張月女
上訴人
林金龍
上訴人
林啟中
上訴人
林金水
共同送達代收人
趙寶德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鄭義和
市北區日興街186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已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0年5月30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等10人居住於臺中市,且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故無在途期間),上訴人遲至100年5月3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31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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