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15號

所得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藍獻林林金本廖宏明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415號

再審原告
莊月清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進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所得稅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8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所得稅法事件,不服本院99年度判字第842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7號判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此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本院確定判決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訴,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415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所得稅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