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33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339號
- 聲請人
- 葉潤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亦為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依同法第281條,上開規定於再審程序準用之。
二、按再審係對於已經確定之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故聲請再審需以確定裁判所載之當事人為限。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0年度裁字第81號裁定聲請再審,然該裁定所載當事人為聲請人與臺中市大肚區公所,並非相對人臺中市政府,是以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