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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39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鍾耀光劉介中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39號

上訴人
楊芳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何瑞芳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1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上訴人民國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其配偶姚立明取自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文采國際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植桐製作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及想亮影藝製作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執行業務收入(下稱系爭6筆收入),減除45%必要費用後,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案經被上訴人核定上開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併課上訴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上訴人不服,經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而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按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係採例示及概括規定模式之法律條文,即所稱執行業務者概括規定為「以技藝自力營生者」,至於律師與表演人等均為執行業務之例示規定。被上訴人對於系爭6筆收入之認定顯然違背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400021870號訴願決定、財政部64年7月26日台財稅第35454號、64年8月21日台財稅第36108號、73年8月3日台財稅第57034號、82年3月1日台財稅第820085949號函釋之意旨。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4號判決、98年度簡字第360號判決、98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及本院98年判字第225號判決意旨可知,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之區分實益,主要在於稅基量化過程中,薪資所得不得再扣除費用,執行業務所得則許可扣除費用。進而由二者之定性區分實益,反推個人綜合所得稅制將勞務所得劃分為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之實質規範意旨。而由其提供勞務之獨立性,推知其可能自費尋求外力支援其勞務之提供,此等獨特勞務進而可以當成一個識別執行業務所得之輔助性標籤。至所謂執行業務者自負盈虧之論點,其與勞務給付內容之獨特性相同,同樣是識別執行業務所得之重要標籤。原判決認上訴人配偶系爭收入係支領固定勞務報酬,應為薪資所得,其見解顯與上揭判決見解相牴觸,而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且原判決對於上訴人配偶非屬給付系爭收入之6家公司或基金會之員工,而係以來賓、嘉賓身分受邀提供勞務已然確認,亦認其在節目中自由發表評論,惟指上訴人配偶仍受各公司製播節目之指揮拘束,並無獨立性,有違實情。又原判決既亦認上訴人配偶參與節目錄影確有服裝、交通、蒐集資料等費用之支出,惟不具理由及逕認此支出與節目之收入並無直接必要之關聯,其認定實與常情有違。況上訴人配偶提供勞務之結果不一定保證有盈餘,即如法條所指之自負盈虧,原判決之認定與上揭判決之見解有異,有由本院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所引原審及本院判決,該等判決之見解亦未與本件相牴觸,自無由本院為確認或統一法律上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3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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