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64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蔡進田黃淑玲鄭小康陳秀媖江幸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644號

上訴人
通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江隆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 律師 (送達代收人:王萱雅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00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本稅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民國99年7月22日變更為吳自心,業據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0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聲明廢棄原判決。查原判決諭知:「原告之訴駁回。」係包含本稅處分及罰鍰處分兩部分,惟上訴人上訴理由指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及不備理由之違法,並引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43條第1項、第2項第6款為據,卻僅就罰鍰處分部分,具狀陳明上訴理由(此部分本院另為判決),而就本稅處分之上訴部分,則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此部分究係如何違背何項法令條款,顯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此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關於本稅處分之上訴部分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江 幸 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64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