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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03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蔡進田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703號

聲請人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9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1452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又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費,該裁定於民國100年6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本件應從程序上駁回,無從進而論斷有無再審理由。至謂聲請優良律師代理訴訟,並無依據。附予說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70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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