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931號
- 上訴人
- 林坤田
- 上訴人
- 林金清
- 上訴人
- 林靜宜
- 上訴人
- 王正雄
- 上訴人
- 王凱立
- 上訴人
- 王俊杰
- 上訴人
- 林張月女
- 上訴人
- 林金龍
- 上訴人
- 林啟中
- 上訴人
- 林金水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趙寶德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鄭義和
- 市北區日興街186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0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已合法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0年5月30日(星期一)即已屆滿(上訴人等10人居住於臺中市,且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故無在途期間),上訴人遲至100年5月3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