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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40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合文鄭忠仁劉介中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1940號

再審原告
汪素鑾
再審原告
黃淳亮
再審原告
黃啟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天財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弘毅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丞茹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387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以本案100年度判字第387號確定判決為再審對象,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所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而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之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940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