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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27號

申請抵繳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璽君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127號

上訴人
林志建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之父即被繼承人林文平於民國94年1月11日死亡,上訴人代表其他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配偶林謝阿招、被繼承人之女林金碧及林良妃,於94年3月11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被上訴人核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00,830元、遺產淨額為93,677,348元、應納稅額為32,900,712元(限繳日期至95年6月25日)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於100年3月18日以99年度訴字第2352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其間,其他繼承人林金碧及林良妃於98年4月10日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坐落臺北市○○區○○段○○段234、714地號、通化段3小段303地號○○○區○○段○○段174地號及臺北縣新莊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段81地號等5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抵繳上開應納遺產稅款,經被上訴人於98年8月28日以財北國稅徵字第0980232519號函(即原處分)同意准予抵繳。上訴人對原處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所謂之現金,並不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直接占有之現鈔為限,寄託在金融機構之存款亦屬現金之範圍。被繼承人之共有土地經其他共有人處分,而提存於法院之提存款4,902,315元,上訴人等繼承人隨時可申請取回,應屬現金之範圍,是被繼承人之遺產稅既有上開提存款隨時可供取回繳納,原判決認系爭抵繳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已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又本件繼承事實發生在94年1月11日,林金碧、林良妃於98年4月10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申請抵繳遺產稅,未依98年9月17日修正前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規定,提出繼承人全體同意之抵繳同意書,即有不合,原判決維持原處分,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等語,為其論據。經核上訴人上述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認定上訴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5月11日95年度存字第2566號提存書,其提存物之受取人為上訴人、林謝阿招、林金碧及林良妃等4人,非屬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之現金,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所不採者,復執陳詞再為爭議,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或適用該等法規不當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2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申請抵繳遺產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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