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34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璽君楊惠欽吳東都陳金圍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134號

再審原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自心
再審被告
許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671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被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6號判決撤銷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再審原告提起上訴後,經本院98年度判字第991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更為審理,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更一字第117號判決駁回再審被告之訴,再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0年度判字第67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再審原告仍不服,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4款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應專屬於原審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自應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134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