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01號

廢止啟用許可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明鴻侯東昇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501號

再審原告
現有石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金鎮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再審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廢止啟用許可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43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00年度判字第43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略以:臺灣省政府87年2月5日訂頒之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要點,已於88年7月1日停止適用,再審被告竟以停止適用之行政命令撤銷再審原告之設置許可,原確定判決逕予以肯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又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然再審原告於申請計畫書所記載之6年期限係自行預估,並非法律明文規定,亦非再審被告所核准之期限,再審被告據該6年期限為撤銷再審原告設置許可之理由,原確定判決未察,有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及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違誤。再者,曾參與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33號裁定之胡方新法官,仍參與同一事實之本院98年度裁字第2537號裁定,顯有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之違背法令云云。經核上開再審原告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判決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應予駁回。至再審原告主張就本院98年度裁字第2537號裁定及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33號裁定,胡方新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官依法應迴避之情事,核與本件無涉,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0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廢止啟用許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