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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854號

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854號

上訴人
許崇義即桃山診所
上訴人
顏雪峰
上訴人
劉泓志
被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代表人
戴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緣上訴人許崇義即桃山診所(機構代碼:0000000000,獨資)於民國99年6月7日與被上訴人簽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下稱系爭合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經被上訴人查認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行為及「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情事,被上訴人依行為時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全民健保特管辦法)第6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以99年8月18日健保中字第0994085714號函(下稱原處分)核予停止特約一個月,上訴人顏雪峰即違規行為醫師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不予給付。此外,並敘明就上訴人許崇義即桃山診所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療服務之醫療費用11,580點部分,除予追扣外,另依同辦法第6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扣減10倍金額115,800點。上訴人等不服,以100年6月9日桃10006091號函申請確認原處分(含敘明部分)為違法,經被上訴人以100年6月20日健保中字第1004017034號函覆原處分並無違誤,上訴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原審駁回其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原判決以該爭議是行政處分,要先行訴願,但原判決無任何法律依據,顯屬違法違憲判決。又被上訴人以全民健保特管辦法處罰上訴人10倍費用,根本違反司法院釋字第137、216、612、638、443、522、313號解釋意旨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查關於被上訴人核定停止上訴人許崇義即桃山診所特約1個月,及對上訴人顏雪峰於停止特約期間,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不予給付部分,係屬行政處分,上訴人並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求為撤銷原處分,逕行提起確認訴訟,違反確認訴訟補充原則,不備起訴要件,應予駁回。次查關於敘明追扣點數及扣減10倍點數金額部分,按依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解釋意旨,上訴人許崇義即桃山診所與被上訴人間系爭特約關係,核為行政契約,苟因此而有給付之爭執,自應以給付訴訟請求之。本案扣減10倍點數者,係基於系爭特約所為之違約罰主張。是被上訴人函復敘明部分,無非說明另涉有虛報醫療費用應予追扣前所申報之點數,乃為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上訴人對此一併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於法不合等由,據以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不合。故上述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854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全民健康保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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