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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3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938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考試院等3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渠母親因病住院,實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云云。惟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雖曾於他案申請法律扶助,惟遭該會以顯無理由駁回,且聲請人並無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100年10月3日法北君字第00775號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