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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3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吳明鴻侯東昇江幸垠林金本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2938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考試院等3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渠母親因病住院,實已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云云。惟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聲請人雖曾於他案申請法律扶助,惟遭該會以顯無理由駁回,且聲請人並無以無資力為由就本件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100年10月3日法北君字第00775號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林 金 本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3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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