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1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進田黃合文林樹埔帥嘉寶陳鴻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312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訴訟救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號裁定、99年9月16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215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號號裁定、99年度裁字第2155裁定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各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5日、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分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分別於99年11月25日以99年度裁聲字第148號裁定、99年12月23日以99年度裁字第3519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費,其再審之聲請均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12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