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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48號

退撫基金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藍獻林楊惠欽蕭惠芳廖宏明胡國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348號

再審原告
王傳全
再審被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張哲琛

上列當事人間退撫基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72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退撫基金事件,不服本院98年度判字第724號判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此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本院確定判決以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其訴,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胡 國 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348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退撫基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