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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474號

民事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進田吳慧娟胡方新曹瑞卿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474號

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抗字第218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99年度裁字第244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進 田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47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民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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