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4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0年度裁字第746號
- 聲請人
- 呂水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2、1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9年度裁聲字第132、133號裁定聲請再審,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各該裁定均於民國100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裁字第51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合併審理裁定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